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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餘萬,是為歲入四千數百餘萬之大數,而外銷之生息、攤捐諸款不與焉。
歲出為滿、漢兵餉一千七百餘萬兩,王公百官俸九十餘萬兩,外籓王公俸十二萬兩有奇,文職養廉三百四十七萬兩有奇,武職養廉八十萬兩有奇,京官各衙門公費飯食十四萬兩有奇,內務府、工部、太常寺、光祿寺、理籓院祭祀、賓客備用銀五十六萬兩,採辦顏料、木、銅、布銀十二萬兩有奇,織造銀十四萬兩有奇,寶泉、寶源局工料銀十萬兩有奇,京師各衙門胥役工食銀八萬兩有奇,京師官牧馬牛羊象芻秣銀八萬兩有奇,東河、南河歲修銀三百八十餘萬兩,各省留支驛站、祭祀、儀憲、官俸役食、科場廩膳等銀六百餘萬兩,歲不全支,更定漕船歲約需銀一百二十萬兩,是為歲出三千數百餘萬之大數,而宗室年俸津貼、漕運旗丁諸費之無定額者,各省之外銷者不與焉。
自是至道光之季,軍需、河工、賑務、賠款之用,及歷次事例之開,鹽商等報效修河工料之攤徵,凡為不時之入與供不時之出者,為數均鉅。然例定之歲入歲出,仍守乾隆之舊。是以乾隆五十六年,歲入銀四千三百五十九萬兩,歲出銀三千一百七十七萬兩。嘉慶十七年,歲入銀四千十三萬兩,歲出銀三千五百十萬兩。道光二十二年,歲入銀三千七百十四萬兩,歲出銀三千一百五十萬兩,均有奇。咸豐初年,粵匪驟起,捻、回繼之,國用大絀。迄於同治,歲入之項,轉以釐金洋稅大宗,歲出之項,又以善後籌防為鉅款。
光緒五年八月,翰林院侍讀王先謙奏:“舊入之款,如地丁雜稅、鹽務雜款等,共四千萬,今止入二千七八百萬。新入之款,如洋稅一千二百萬,鹽釐三百萬。舊出款,如兵餉、河工、京餉、各省留支四千萬,今止支二千四五百萬。新有出款,如西征、津防兩軍約一千萬,各省防軍約一千萬。”
十七年,戶部奏更定歲出歲入,以光緒七年一年歲出入詳細冊底為據。言:“臣部為錢糧總彙之區,從前出入均有定額。入款不過地丁、關稅、鹽課、耗羨數端,出款不過京餉、兵餉、存留、協撥數事,最為簡括。乃自軍興以來,出入難依定製。入款如扣成、減平、提解、退回等項,皆系入自出款之中。出款如撥補、籌還、移解、留備等項,又皆出歸入款之內。匯核良非易易。此次所辦冊籍,以地丁、雜賦、地租、糧折、漕折、漕項、耗羨、鹽課、常稅、生息等十項為常例徵收,以釐金、洋稅、新關稅、按糧津貼等四項為新增徵收,以續完、捐輸、完繳、節扣等四項為本年收款。除去蠲緩未完各數,通計實入共收銀八千二百三十四萬九千一百九十八兩,是為銀收。以陵寢供應、交進銀、祭祀、儀憲、俸食、科場、餉乾、驛站、廩膳、賞恤、修繕、河工、採辦、辦漕、織造、公廉、雜支等十七項為常例開支,以營勇餉需、關局、洋款、還借息款等四項為新增開支,以補發舊欠,豫行支給兩項為補支豫支,以批解在京各衙門銀兩一項為批解支款。除去欠發未報各數,通計實出共支銀七千八百十七萬一千四百五十一兩,是為銀支。原奏並及錢收、糧收、錢支、糧支,實為明核。今按十七年歲入歲出之籍,入項為地丁二千三百六十六萬六千九百一十一兩,雜賦二百八十一萬有一百四十四兩,租息十四萬一千六百七十二兩,糧折四百二十六萬二千九百二十八兩,耗羨三百萬四千八百八十七兩,鹽課七百四十二萬七千六百有五兩,常稅二百五十五萬八千四百一十兩,釐金一千六百三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一兩,洋稅一千八百二十萬六千七百七十七兩,節扣二百九十六萬四千九百四十四兩,續完七百十二萬八千七百四十四兩,捐繳一百八十七萬五千五百七十六兩,均有奇。統為歲入八千九百六十八萬四千八百兩有奇。出項為陵寢供應等款十三萬五百五十九兩,交進十八萬兩,祭祀三十三萬六千七百三十三兩,儀憲七萬四千八百七十九兩,俸食三百八十四萬一千四百二十四兩,科場十萬五千二百七十兩,餉乾二千三十五萬六千一百五十九兩,驛站一百七十三萬四千七百有九兩,廩膳十一萬二千有二十九兩,賞恤五十二萬五千二百十六兩,修繕二百二十萬九千七百四十八兩,採辦四百有三萬三千九百有三兩,織造一百有三萬四千九百十五兩,公廉四百五十七萬五千七百八十三兩,雜支三十萬三千二百七十八兩,勇餉一千八百二十六萬八千三百十三兩,關局經費三百十四萬四千六百十六兩,洋款三百八十六萬一千五十一兩,補支一千二百七十七萬五千五百二十五兩,豫支一百七十四萬二千七十三兩,解京各衙門飯食經費各項支款三百四十七萬二千五百三十三兩。統為歲出七千九百三十五萬五千二百四十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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