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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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由神經系統為之主宰,不必別有靈魂也。此唯物論自其執物質(說明詳後)一端言之,與佛法背馳;然就其破靈魂一端而言,實與佛法吻合。試再引因明論(即邏輯)破神我一節,更可見其推論方法之若合符節也:——
因明論雲,‘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此節指示三段論法(Syllogism)大名詞(Major term)含意兩歧之錯誤;所引‘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為數論外道所立錯誤之三段論;與基督徒證有靈魂之推論同。‘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為商羯羅主菩薩指出其錯誤之語;亦與經驗派哲學證明不必別有靈魂之方法同。不過古今名詞互異而已。玆列古今名詞語句對照表於下;閱之可知。
法。
大名詞(Major term)。
因。
大前題(注一)(Major premise)。
法差別相違因。
大名詞含意兩歧之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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