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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而文吏追求能辦好事情。如果有忠良的表現,即使辦事生疏、笨拙,對他們高尚的志向沒有什麼損害。

【原文】

34·10論者以儒生不曉簿書,置之於下第。法令比例(1),吏斷決也(2)。文吏治事,必問法家。縣官事務(3),莫大法令。必以吏職程高(4),是則法令之家宜最為上。或曰:“固然。法令(5),漢家之經(6),吏議決焉。事定於法,誠為明矣。”曰:夫五經亦漢家之所立(7),儒生善歧大義,皆出其中。董仲舒表《春秋》之義,稽合於律,無乖異者。然則《春秋》,漢之經,孔子製作,垂遺於漢。論者徒尊法家,不高《春秋》,是暗蔽也。《春秋》、五經,義相關穿(8),既是《春秋》(9),不大五經(10),是不通也(11)。五經以道為務,事不如道,道行事立,無道不成。然則儒生所學者,道也;文吏所學者,事也。假使材同,當以道學。如比於文吏,洗洿泥者以水(12),燔腥生者用火(13),水火,道也,用之者,事也,事末於道。儒生治本,文吏理末,道本與事末比,定尊卑之高下,可得程矣。

【註釋】

(1)比例:在漢代,凡法令上沒有規定,而比照類似條文處理事務或判案,經皇帝批准後具有法的效力的,叫做“比”或“比例”。

(2)決:取決。這裡有依據的意思。

(3)縣官:古代稱天子的都城及周圍地區為縣,所以稱天子為縣官。《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盜買縣官器”。司馬貞索隱:“縣官謂天子也。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官》王畿內縣即國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縣官也。”

(4)吏職:指文吏從事的工作。這裡指精通法令,善於按法令辦事。

(5)法令:這裡指漢初蕭何制訂的法律。

(6)漢家之經;漢代把蕭何制訂的法律也看作經書,稱為《律經》。

(7)五經亦漢家之所立:漢武帝曾立五經為官學,設博士進行教授,故王充如此說。

(8)關:貫,穿。

(9)是:正確。這裡是肯定,讚揚的意思。

(10)大:尊重。不大五經:意思是不像推崇法令那樣尊重五經。

(11)通:通達。這裡是懂得類推的意思。

(12)洿(wū屋):同“汙”。

(13)燔(fán凡):燒,烹。

【譯文】

評論的人認為儒生不會公文,把他們排在一下等。由於法令和比例是文吏斷案的依據。文吏處理事情,一定要請教精通法令的人。天子的事務,沒有比法令更重要的。因此肯定要以能否精通法令,善於按法令辦事來衡量人的才能的高低,這樣精通法令的人應該最受重視。有人說:“確實是這樣。法令是漢朝的經典,文吏的議論取決於它。事情以法令來判定,確實是很明白的。”我說:五經是漢朝所立,儒生完美的政治主張和大道理,都出自五經當中。董仲舒闡術《春秋》的道理,跟今天的法律是符合的,沒有什麼違反和不同。然而《春秋》,漢朝的經典之一,是孔子寫的,留傳到漢代。評論的人只尊重精通法令的人,不抬高《春秋》,這是愚昧不明的表現。《春秋》和五經,道理是互相貫穿的,既然讚賞《春秋》,又不推崇五經,這是不懂類推的道理。五經就是闡述原則的。具體事情不如原則重要,原則被執行了,事情就辦成了,沒有原則,事情就辦不成。然而儒生學的東西,正是原則;文吏學的東西,是處理具體事情。假使才能相同,應當以學習原則的儒生為高,如比對於文吏,就像用水洗汙泥,用火燒去腥味一樣,水與火,是原則,運用它的人,是處理具體事情的,處理具體事情對於原則只是細枝末節。儒生能治理根本,文吏只是處理細枝末節,屬根本的原則與屬細枝末節的具體事情相比,要判定其尊卑高下,就可以衡量出來了。

【原文】

34·11堯以俊德,致黎民雍(1)。孔子曰:“孝悌之至,通於神明(2)”。張釋之曰(3):“秦任刀筆小吏(4),陵遲至於二世(5),天下土崩(6)。”張湯、趙禹(7),漢之惠吏(8),太史公序累(9),置於酷部,而致土崩。孰與通於神明令人填膺也?將相知經學至道,而不尊經學之生,彼見經學之生能不及治事之吏也。

【註釋】

(1)以上兩句參見《尚書·堯典》。

(2)引文參見《孝經·感應章》。

(3)張釋之:字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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