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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馮雪峰在文中摻進了一些黨派意識的東西,正如在個別事實方面也做了些假動作一樣,譬如說口號曾經與茅盾商量過,即是這種情況;把《子夜》與《紅樓夢》並列,把郭沫若置於舉足輕重的地位,都是為了緩和矛盾而不惜違背魯迅的原意的。在枝節問題上,魯迅做了妥協。但是,對於新口號,他堅持在同國家、民族、統一戰線問題相關的意義上,作了與個人一貫的對國家中心及制度化規則的批判相一致的激進的闡發。“大眾”是相對於國家和政府的共同體,一個“非制度政治空間”。在這個空間裡,沒有規定的邊界,沒有官僚氣味,沒有與國家主權相關的任何官方地位。如果說領土邊界構成為國家的主要依據,那麼大眾社會關心的,惟是邊界內部的環境、生存、生活和生命自身,與“國防”所關注的維持邊界不變的一種國家體系概念是不同的。魯迅所以堅持大眾的概念,是試圖以多元消解一元,表明一種反制度的意向,為社會的自治、多數和差異而鬥爭。
魯迅在新口號的闡釋中體現的思想,既包含了社會主義的正義原則,也容納了自由主義的權利觀念。他的思想力量並非直接源於哪一種民主理論,而是來自大眾烏托邦。所有的啟蒙主義者都有自己的烏托邦。由於大眾在魯迅那裡帶有雙重性質,既是與國家相對立的實體,又是與現實相對立的幻象,所以對於現行制度和秩序邏輯特別富於毀壞的力量。倘若置身於既定的邏輯裡看待魯迅的言論,說他“破壞統一戰線”,也不能完全怪罪於流言。因為在魯迅看來,統一戰線必須是在維護大眾個人或社團權利的基礎之上,並且在新的社會運動的實踐之中建立起來的。然而,政府怎麼可能容忍大眾作主呢?這種構圖,顯然與主流理論相去甚遠。
3。什麼是“主權”?
英文中的主權(sovereignty)一詞,因其拉丁文的本意即最高權力,16世紀法國人博丹在《論共和國》一書中把主權定義為“國內絕對的和永久的權力”,不受法律限制的統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權力。博丹的主權學說屬中央集權國家主權學說,主權者是君主,被稱為國際法奠基者的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也認為主權屬於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盧梭等提出人民主權的思想,這是與國家主權相對立的。作為一個歷史性的概念,主權一詞在數百年間獲得眾多內涵,但不論是作為思想,或是作為制度,都同一種強制性力量有關。
對於主權的闡釋,基本上分為國內和國際兩大體系。在國際體系中,主權呈多極化,碎片化;但是在國內,所有的主權中心理論都認為,秩序、統一和政府是規範標準,現代國家干預社會生活的眾多方面,在其主權管轄的範圍內,透過各種組織和技術,將社會權力的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資源加以綜合利用,實行強大的空間控制。主權成了國家的一種屬性。主權國家的職能,即在公民與既定領土之間制定一種明確的,不可分的,永久的依存關係。這種以領土為特徵的、包圍式的關係,成為公民一致認定的或自我認同的核心。正因為這樣,“愛國主義”也就成了國家主權理論的基本主題。霍布斯鮑姆指出:“宣揚愛國主義的政治口號,往往都是出自統治階級與政府之手。”他解釋說,由於現代國家以領土及公民為基礎,因此必然時時將居民牽扯進國家事務當中,為他們描繪出一幅合理的有誘惑力的遠景;這幅遠景是獨一無二的,是針對他們的生活而設計的,故也是命定的。完全以國家為基礎的愛國主義,通常都具有強大的影響力,足夠讓人民與新成立的國家產生最基本的認同。在中華民國成立後,魯迅著文反對“合群的愛國的自大”,就是反對這種基於國家主權意義上的愛國主義。“九·一八”以後,魯迅多次諷刺“愛國”的論調和行動,除去形式主義的種種,本質的問題也同中國長期淪為“黨國”有關。這個國家已非中國人民所有,正如霍布斯鮑姆說的:“壓迫這些底層階級的,正是統治階級和政府,而不是外國人。”20世紀政治意識或階級意識的普遍覺醒,使世界各國勞工階級和他們的知識分子都在重新定義“祖國”。其實,更早一些時候,如法國的雅各賓主義以及英國的憲章運動,在他們強調的愛國情操中,已經注入了人民主權的內容。
“主權”國家的主權權力是單一還是多元的?它在事實上是否真正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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