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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沿海立水驛,自耽羅至鴨綠江並楊村、海口凡三十所。)
瀋陽等路高麗軍民總管府。
徵東招討司。
各道勸課使。
慶尚州道。
東界交州道。
全羅州道。
忠清州道。
西海道。
耽羅軍民總管府。(大德五年立。)'1'
1280年,元朝為了東征日本,在朝鮮半島設定徵東行省,在高麗首都開城派遣“達魯花赤”監督高麗國政。
1281年,隨著進攻日本失敗曾一度解散徵東行省。
1284年,忽必烈將耽羅(濟州島)歸還高麗。
1287年,復設徵東行省。
1301年,元成宗撤銷高麗徵東行省的行省建置。
1355年,高麗吞併元朝雙城總管府。
1363年,崔榮成功戰勝殘留在濟州島,平壤等地的蒙古軍隊,收復這些地區的主權。
4機構和職能
徵東行省由於具有羈縻統治的特殊性質,其下屬機構的設定、官員的任免以及行省的職能與元朝內地行省也有所不同。元順帝至正十六年(1356),高麗恭愍王遣政堂文學李仁復如元的上表中論及了徵東行省的設定及相關的事情:
切惟世皇(元世祖)徵東,令國王為丞相,行省官吏,委國王保舉,不入常調,非他行省比。其後續立都鎮撫司、理問所、儒學提舉司、醫學提舉司。比來省官皆託婦寺,濫受朝命,擅作威福。小邦有監察司、典法司,掌刑聽訟,糾正非理,而省官聽人妄訴,拘取諸司所斷文卷,以是為非,莫敢誰何,人疾之如狼虎。況今省官有與逆賊謀者,願自今其左右司官,令臣保舉,勿蹈前弊。其理問所等官司,一切革去。世皇東征日本時,所置萬戶中軍、右軍、左軍耳。其後增置巡軍、合浦、全羅、耽羅、西京等萬戶府,並無所領軍,徒佩金符,以誇宣命,召誘平民,妄稱戶計,勒令州縣,不敢差發,深為未便。如蒙欽依世祖皇帝舊制,除三萬戶鎮守日本外,其餘增置五萬戶府及都鎮撫司,乞皆革罷。朝廷使臣及府寺院監司所差人吏,多是小邦之人,不務宣上德意,專要誇耀鄉閭,威福自恣,恩仇必報,屈辱宰相,凌犯國主,經年不還,增娶妻妾,無惡不為。
將上述記載的內容與《元史》、《高麗史》、《高麗史節要》等史籍資料相印證,可知徵東行省的下屬機構有:左右司、都鎮撫司、理問所、儒學提舉司、醫學提舉司等,與元朝內地行省相同機構的職能既有相同的方面,也存在不同的方面。
左右司,是掌管行省日常事務的機構,設官與內地行省基本相同,置“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都事二員,從七品。”下屬官吏有掾史、宣使、譯史(通事)等。徵東行省左右司的特殊職掌,一是傳達或秉承元朝的旨意在高麗國行事,二是轉交高麗國百官給元朝的上書。
都鎮撫司,是掌管軍務的機構。《元史?兵志》記載:“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都鎮撫司長官為都鎮撫、副都鎮撫。在徵東行省,元世祖時期為東征日本,在高麗國置萬戶中軍、右軍、左軍。其後增置巡軍、合浦、全羅、耽羅、西京等萬戶府。按照元朝制度,沒有戰爭的時期,諸萬戶府由行省都鎮撫司掌領。徵東行省諸萬戶府中,元世祖時期為鎮守日本設定的中軍、右軍、左軍是領軍的機構,其長官是元人還是高麗人,沒有見到明確記載。後置的巡軍、合浦、全羅、耽羅、西京等萬戶府,“無所領軍,徒佩金符”,其長官主要是高麗人,如《高麗史》記載,高麗忠烈王十九年(1293),元以“李之氐為奉直大夫、合浦等處鎮邊萬戶府副萬戶、行中書省副鎮撫”。
理問所,是掌管法律訴訟的機構,理問所下設有監獄。置“理問二員,正四品,副理問二員,從五品,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徵東行省的理問所掌理的法律訴訟案件,一是受理行省屬官或高麗國官員犯罪案件,如巡軍千戶申青品行不端,且得罪時為世子的高麗忠惠王,及“忠肅薨,忠惠立,令權省洪彬囚青於理問所,命耆老府院君權溥等,疏青罪”,告行省其諸種罪行,“行省錄其書,授金永煦呈中書省”。二是受理高麗國民投訴的案件。行省執法以元朝法律為準,元法與高麗國法律不同,致使一些人鑽空子,由於行省的特殊地位,“於用刑之際,繩之以元朝之法,則(高麗)有司拱手而不敢言”。三是受理高麗國處理不當的案件。理問所有權更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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