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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基金委員會、古物館、圖書館,各依事務之繁簡,得置事務員、書記若干人,由會長委任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暨兩館館長輔佐會長分別處理本會事務;事務員、書記、承會長及主管委員或館長之指揮,分任各項事務。

事務員、書記之進退調轉,由會長、副會長、主管人員之同意行之。

第七條 本院在維持時期,除事務員、書記酌給低額薪給外,所有會長、副會長、基金委員、常務委員、各館館長、副館長等,概不支薪俸或車馬費。事務員、書記薪俸規則另定之。

第八條 本規則得以常務委員會會議多數同意修改之。

第九條 本規則自議決日施行。

第二部分:成立故宮博物院維持會(7)

《維持會常務委員會議事細則》

第一條 常務委員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 會長;

二 副會長;

三 常務委員;

四 兩館館長、副館長。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議案,分左列三種:

一 會長、副會長提議;

二 常務委員、兩館館長、副館長提議;

三 本院同人提議,經會長、副會長認可,或常務委員三人以上之同意者。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開會時,以會長為主席;會長有事故時,以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同時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公同推定。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每月應開常會一次,如有特別事項,得由會長臨時召集,其日期均由會長決定通知。

第五條 會議事項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列席委員多數之同意決定之;贊否同數時,仍決於主席。

第六條 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代表,但以常務委員會委員為限。

第七條 本細則得以常務委員會多數同意修改之。

本細則自議決日施行。

第二部分:成立故宮博物院奇怪若干事(1)

目下,故宮博物院局面暫時粗定了。在1927年1月8日下午2時,我們開第一次常務會議,警衛司令邢士廉、京師警察總監陳興亞,加入警衛股常務委員。邢不到,陳興亞卻來了。

第一案透過本院的分課職掌規則。陳興亞接著提出大元帥府交議的清室要求發還壽皇殿清代帝后像,一定要照辦。

因為前些時,壽皇殿一角傾倒了,這殿是在神武門外面、對面景山以內的,因為透天雨漏不便儲存,我們將它提進神武門,為了保護,不令損壞,別無他意。並且清室一度以神像是他們的祖宗,應歸私有為理由,要求發還他們而提出訴訟,我們的法庭照例以看家狗及向內咬的方式斷令政府歸還他們。

最後還是我們不客氣代表政府的立場,嚴正地告訴法庭,教他查一查歷史,歷代帝王以至於明代的神像,為什麼都沒發還他們的子孫,而至今尚在故宮的例證,請他們反省。不客氣地打擊了這一群負主之犬,而沒有執行,也就無可如何。現在,當然也起了一陣強烈的反抗,陳興亞是一個奉系下的警察總監,他的理由是大元帥第一件交託的事,不可不遵。於是僵極了。最後,可笑極了!他明白了,於是一語釋然,我們也明白了。

事情是這樣:原來,他說的歸還,是把清代帝后像歸還壽皇殿,並不是要歸還清室。壽皇殿也在我們故宮博物院掌管之內,等於由我們的左手交到右手,又由右手交還左手,我們自然無所不可,只要安置在不致溼漏的所在就完了。於是議決了,明天就照辦。清室方面,據聞非常滿意,認為這些像只要在壽皇殿供奉,就是溼壞也不要緊,這真令人莫名其妙。我們反而自笑估計他們過高了。豈不滑稽得很??

忽然,又出了一個奇事,就是從前內務部借來的警衛隊,當時屈總長以為神機妙算的埋伏,陳垣改稱自行編練的衛隊,突然為警廳駐院的警察發覺一部分監守自盜的案子,並且牽涉了隊長潤昌。

這潤昌並且也是屬於龍種的八旗寧馨子孫,而警察廳又是屬於內務部的直轄機關,這神武門地面所謂第六區署長延庚又是一個的的親親的龍種,卻唱了這樣一個大義滅親的連環好戲。此時人贓並獲,並且經過了警察廳的全部搜查,驅逐出宮,並且捉了潤昌去,我們念他們一年多守衛之勞,並且不是全體之過,由我去安慰了幾句,只見得非常狼狽可憐,偏偏我又是一個內務部主管的人,真乃啼笑不得!又有無限滄桑之感。這出戏真唱得四面不夠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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