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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支薪由院給予少少津貼,支出總數已經不少。

當時還有許多人疑心我們這些熱心的朋友,他們不客氣半開玩笑地責問我們:“你們為了什麼做這樣擔驚受怕,有過無功,自苦無報,瓜田李下的工作?你們生來賤麼?多少總有點偷摸吧?”

我們說什麼呢?只好用苦笑來答覆,這時社會上恐怕早已栽下了一個冤枉的根苗了?成了許多被誣的馮玉祥。?

我們當時惟一經費的來源,只依賴門票收入,莊先生承借東方匯理的3萬元款,眼看貼完,基金委員會沒有一個基金,委員們雖有許多都是當時認為有面子朋友,究竟誰有肯擔負這筆渺茫的債呢?因此支援了3個月,捉襟見肘亳無辦法了,尤其是身當其重的總務主持人了,我真一籌莫展。?

第一個非要辭職不可的是王寵惠先生,他一再提出要辭去副會長,於是我們訂於4月10日再召開大會於神武門內辦公室,我們急須要籌款,我當時提出:宮記憶體有許多無關文化的貢品,奢侈的金屬用品,金砂、銀錠、綢緞、食物、藥料等等可以處分變賣,一併提出討論。?

這大會是10日上午10時召開的,仍舊是汪伯老為主席,決議了四事:

一 王亮疇先生辭副會長職照準;

二 公推葉譽虎先生為副會長;

三 處分永壽宮銀錠及金砂;

四 處分消耗品茶葉等項。

以上三、四兩項並籌設檢察委員會擬定章制辦理。

當時推定我同湯蕓薹共同草擬《處分食品、銀錠、金砂,監察委員會簡章(草案)》,在18日脫稿,又經與江翊雲、俞星樞兩君一同再經過一次修訂,交23日的常務會議透過公佈。茲錄如下:

《故宮博物院處分金砂、銀錠、食品臨時監察會規則》

第一條 本院依據大會決議,處分金砂、銀錠、食品,設立臨時監察會。

第二條 臨時監察會,由常務委員於左列人員中,推舉若干人為監察委員組織之:

一 京師高等檢察廳廳長;

二 京師衛戍總司令;

三 京師警察總監;

四 憲兵司令;

五 各部院所派助理員及其他人員;

六 維持員及常務委員。

第二部分:成立故宮博物院處分金銀被嫌受阻(2)

第三條 監察委員之職責如左:

一 監察金砂、銀錠之提出及權衡分量之輕重;

二 監察金砂、銀錠、食品提出後之暫貯方法;

三 監察金砂、銀錠、食品之處分。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之執行時,應依本院向章點查物品小組方法辦理,第二、第三兩款,應經監察委員協定後,交由常務委員會執行之。

第五條 關於以上處分各品,除絕對不能儲存者,應酌留一部分留作陳列標本。

第六條 本院於提用故宮內原存現行貨幣時,得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七條 監察委員因事不能蒞會時,得以書面派相當人員代表。

第八條 本規則自常務委員會議決日施行,至金砂、銀錠、食品處分完竣時廢止。

在5月3日的常務會議,又透過《處分物品保管款項規則》及《投標規則》兩種,後者比較尤為重要,茲亦錄之如左:

《故宮博物院金砂、銀錠、食品臨時招標規則》

一 金砂、銀錠、食品,應先經由鑑定估價,作為最低價格,由該管人員列表,將種類、名稱、數量,最低價格(數量上有限制之必要者,並得規定最小限度)詳細列入,由院分別佈告,招標酌定期限,當眾開標。

前項開標時,由監察委員到場監視。

二 凡投標物品之最低價,應預定宣示之。

三 投標人,須按照預定最低價,繳納百分之五之保證金,由會計課掣給收據。中標者,在物價內扣除;不中者立予發還。

四 投標人繳清保證金後,即須取標紙,親自繕寫緘封,收入標匭。

五 投標人須照標紙書明姓名、籍貫、職業、住所,物品種類、數量,以及投標價額,與已繳保證金等項。

六 投標價額,以超過預定最低價之最高數為中標。如有二人以上數目相同時,應以抽籤法定之。

七 中標人應於一星期以內,到院繳清全價,由院發給承領憑單,運取中標物品。

八 中標人逾期不到院繳價者,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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