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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調回來揭發問題,因他無可揭發,就叫他檢查,給他戴了多頂“大帽子”,並被認定我們四人是一夥,互相包庇,充當右派和反黨分子的保護人。最後結果是我和黎辛定為“右派分子”,開除黨籍,張海和崔毅定為“反黨分子”,留黨察看。

這一斗爭結束後,對丁玲等的結論和處理好像就顯得很牢靠了。隨之而來的就是在全國範圍內,凡是實事求是地說過丁玲好話的人,都一一受到檢查處理,或定為右派,或定為反黨分子,或作為犯嚴重錯誤,很少聽到有誰倖免於難。

在“十年浩劫”中,所有不幸者們又重受折磨。丁玲被送進秦城監獄,直到1975年才被釋放,遣送山西農村。其他受株連的人在“文革”中也都無例外的重新抖露了一番

但是,歷史總是按照客觀規律發展的,絕大多數人的願望不能違背。正像陰雲和太陽相比,不管陰雲密佈,還是暴雨成災,總是一時的現象;最後總是太陽把一切陰雲驅散。隨著“文革”的結束,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實事求是,用實踐檢驗真理,撥亂反正,許多混亂思想被澄清,許多被顛倒了的是非恢復了本來的面目。

1978年12月,我們四人“反黨集團”一案由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聯合複查後,經中央批准徹底平反,我們四個受害者的一切處分都撤銷,政治上恢復了名譽。除張海同志已逝世外,生活上都恢復了待遇,工作上作了重新調整。

1980年1月,丁玲案被定為“右派”的結論,經中央批准,作了改正,恢復了黨籍(隨後各地為此受株連者也或前或後逐個得到平反或改正)。

丁玲1933年被捕後囚禁在南京的政治表現,於1984年8月由中央組織部報中央批准,再次被肯定並通報全黨。中央組織部“關於為丁玲恢復名譽的通知”中,指出:1955年、1957年定丁玲為“丁、陳反黨小集團”,“右派分子”都屬於錯劃錯定,不能成立。把丁玲打成“叛徒”屬不實之詞,應予平反。並指出,丁玲是一個對黨對革命忠實的共產黨員;為丁玲同志徹底恢復名譽。

其實,早在1940年,在延安中央組織部對丁玲被捕問題就作了審查,由陳雲同志和李富春同志簽字的審查結論就已肯定“丁玲同志仍然是一個對黨對革命忠實的共產黨員”。從1940年第一次“忠實的共產黨員”的結論,到1984年最後一次“忠實的共產黨員”的結論,相隔四十四年,其中約30年丁玲是戴著“反黨”、“右派”或“叛徒”的帽子度過的。這30年,她在桑乾河畔,在北大荒,在汾水之濱,她結識了不少新中國的農民,並同他們結為朋友。她體驗了群眾生活,豐富了自己創作的源泉

從1940年到19M年,更確切地說,從1933年到19M年,在長達半個多世紀的年月中,丁玲同志的革命活動經歷了肯定、否定、又肯定、再否定、再次肯定、第三次否定;最後才又得到黨的總肯定。這是多麼生動、又多麼令人難於理解、值得深思的故事啊!

丁玲同志是個作家,但又是個共產黨員。她雖然長期處在被打擊、被折磨、被貶斥的逆境中,但從沒有動搖自己的信仰和追求。這是由於她始終堅持以共產黨員作為自己的第一生命,以為人民服務為自己的終身志願,而不是以單純的作家,以個人的名聲來顯示自己的存在。所以直到晚年,她一直保持共產黨員的本色,維護黨的利益,在文藝戰線上堅持黨的方針,而不計較個人得失與恩怨。她的作品獲得人民的好評,也受到海內外國際人士的讚譽。

對丁玲同志一生的曲折遭遇,發生在她身上的那些令人難以理解的事件,到底應該怎樣去認識?哪些是社會的必然?哪些是人為的製造?在各個有關方面,包括有關組織和個人,從幾十年的反覆過程中,又應該吸取些什麼經驗教訓?這是應該引起重視的。

有的人,對丁玲的歷史,既不承認組織上已有的結論,也不相信現實的調查,卻一味按照自己想當然的懷疑來給人定罪並急於公之於眾,這是為什麼呢?我在這裡說不清楚。只有讓歷史家們去研究了。

事情已經過去。追究責任易於引起新的混亂,不利於團結,是不可取的。但為著避免重走錯路,從思想上清理清理不正之源,對於共產黨人來說,則很有益處。

最後,我引用賀敬之同志一段話:

“丁玲同志是我從現實生活中所能見識到的一位真正名副其實的共產黨員作家,是一位以她的黨性的光輝使我感到確實是為我們這些黨員文藝工作者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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