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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勞動者向老闆討公道,後者可能睬都不睬。為了防止老闆對工人“各個擊破”,美國勞工關係法律還保障僱員們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基礎上採取“一致行動”,即可以使用罷工、抵制和設立糾察隊阻擋被資方收買者上工的辦法。

雖然在我們的有關法令中已有“集體談判”的字眼,但迄今仍只是一種“提法”,甚至不為社會大眾所知。對於我們的各類企業來說,首要的問題是用民主的辦法建立真正代表僱員利益的有權威的依法行事的工會組織。在計劃經濟時代,工會作為黨委領導下,比“行政”低半級的“群眾團體”,搞點慰病弔喪之類“親民”的事兒,也說得過去;如今,工會如果仍是管理者和所有者(老闆)的附庸,那是決計行不通的。豈有靠工農運動起家,工人階級的政黨及其領導下的行政機關、管理部門與管理人員怕工會、怕工人的道理!

有位參與中外合資企業籌建過程的朋友告訴我,外方代表按照國際慣例提出的一些有利於工人的工資分配方案與福利措施,竟為我方代表否決了——他們認為中國工人好打發,可以根據“中國國情”,儘量節省勞動工資成本。這種事看起來很荒唐,倒也合乎當下的“邏輯”呢。

投鼠忌X

鄢烈山

最近讀到兩篇報道,使我忍不住還是要談反腐敗問題,哪怕談不出新意,僅僅是宣洩我的憤怒與焦慮。

一篇是《法制日報》3月28日披露:山西運城地區有個叫劉海勤的貪官,1994年8月因貪汙案發,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9月被批捕,在他辦公室當場搜出毒品300餘克。儘管鐵證如山,運城地區的“個別領導”仍要為劉海勤開脫,並迫使檢察機關於次年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隨後,劉當上了正處級的地區體委主任。劉不願坐“清水衙門”,地委的“個別領導”不顧上下一片反對之聲,決定任命他為地區勞動局長。經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干預,檢察機關重新立案審查劉。而在逮捕之時,劉卻聞風潛逃了。2月12日,檢察機關透過省公安廳向全省通緝劉海勤;3月19日,運城地委(原文如此)才正式決定免去劉的局長職務。至發稿時,劉仍拒不歸案,同時四處活動,揚言誰也不能把他怎麼樣。

另一篇見於4月10日《中國青年報》:寧夏鹽池縣交警隊長餘謙,是陝甘寧晉內蒙五省區聞名的惡棍,肆無忌憚嫖娼、調戲婦女,濫用警械毆打司機,“手頭沾滿司機的鮮血”,當眾辱罵公安局長和主管政法的副局長。這個惡名遠播的穿制服的醜類,不僅不怕群眾舉報、組織調查,還差點上報為“學濟南交警先進個人”。憑什麼呢?就憑他與“原縣委個別領導”有特殊關係!

對於劉海勤、餘謙二人我無話可說,兩個行若狗彘的傢伙不值得我們為之耗費情感和筆墨。我想痛斥的是運城地區的“個別領導”和鹽池原縣委的“個別領導”;想弄清他們與劉海勤、餘謙到底是什麼“特殊關係”,以致如此一往情深,不惜為了他們冒天下之大不韙,被廣大幹部群眾戳脊梁骨?

甚至對這兩個“個別領導”,我也懶得多費口舌,我現在最想不通、最關切的是:事情的原委既然如此清楚,沒有“個別領導”的包庇、縱容、重用,劉、餘二人根本不可能這般作惡多端,怙惡不按。我們的傳媒(姑且這麼說吧)還要為“個別領導”諱個什麼?莫非還怕指名道姓影響了這兩個完全喪失了黨性和良知、公然踐踏民心、一掌遮天的土皇帝的政治威信和官場前程?

中國自古就有“投鼠忌器”一說,怕的是在追打神廟裡的老鼠時,連帶擊破和碰壞了大家供奉的偶像和敬神的器物。可是,這兩個“個別領導”並非在什麼“神廟”裡,揭露他們嘴臉無損幹任何人或組織的形象,除了他們自己及甘作他們後臺的人。

現在不是在講反對吏治腐敗,說用人上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鼓吹建立用人失察責任制嗎?刑法中不是有妨害司法罪嗎?為什麼到了“個別領導”頭上就不管用了?

這兩個“個別領導”在自己心中、在他什]的土圍子裡是一言九鼎的“大人物”,在我看來,不論從什麼角度看,都是鼠輩,頂多算是較大個兒的老鼠。如果我們投鼠忌鼠,連暴露在大街上的老鼠也不敢追打,還談什麼加大力度反腐敗?

《中國青年報》的那篇報道,標題叫“群眾要集資買他(餘謙)人頭”。這個標題令我觸目驚心。也就是說,群眾曾一度喪失了對國家機關包括各級黨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心,打算以黑滅黑,與那個惡棍同歸於盡。“時日易喪,及汝偕亡”,這種憤恨與絕望的情緒太可怕了,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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