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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不是戰爭被害國,臺灣無權得到戰爭賠款。同樣,韓國也想參加對日和會,被拒絕的理由與臺灣相同:韓國在二次大戰時是日本的殖民地,韓國人在二次大戰時是日本侵略的協力者或“幫兇”,不是戰勝國,無權參加舊金山對日和會,也無權得到戰爭賠款。
黃曆在中國抗日多年,對中國人民付出的慘烈犧牲,以及日本鬼子屠殺yin掠的暴行,記憶猶新。同時,他非常希望在日本人的脖子上再套上一根繩索,讓日本人為他們自己動的罪惡戰爭免費打工一百年,一千年,一萬年。
而且,舊金山和約的草案是很不公正的,令黃曆不可容忍。因為它把對日作戰的起始時間定為四一年珍珠港事變,從而抹殺了中國人民自三一年九一八事變,以及三七年七七事變至四一年這幾年中國人對日寇的單獨抗擊的歷史。
同時,和約在賠償問題上極力寬大日本,只是泛泛地規定:“日本國對戰爭中造成的損害及痛苦,將向盟國支付賠償。”對於具體數額卻根本沒有提及,同時對戰勝國的賠償要求作了原則上的限制:即只能“利用日本人民在製造上、打撈上及對各該盟國的貢獻的其他服務上的技能與勞作,作為協定賠償各國修復其所受損失的費用”,而且必須在“日本可以維持生存的經濟範圍內進行”。這種重重限制的賠償規定就是以日本人的勞務充作賠償,實際上是變相減免日本的戰爭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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