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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越人攻擊美國船艦,使我們相信戰爭正在升級和前景難以預料之前,我們一直做此種打算。攻擊行動使我們認識到,我們需要這項決議的時間可能要比原來的預計早一些。總統也許看到,這是一個把決議同河內的敵對行動聯絡起來的機會,這樣一來可使他顯得相對溫和一些,與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巴里·戈德華特的強硬言論形成對照。

關於我方故意挑起事端的指責有一定的道理,因為當時的某些政府官員贊成這樣做。喬治·鮑爾在一九七七年接受英國廣播公司採訪時說:“與戰爭有關的許多人在尋找採取轟炸行動的藉口執行德索托巡邏任務的艦艇的主要目的是挑釁人們認為,如果巡邏的驅逐艦遇到麻煩,就會提供我們需要的藉口。”

與此相反,威廉·P·邦迪告訴同樣的廣播聽眾,美國當時並未打算製造危機,沒有故意“製造”事故用做採取軍事行動的藉口。他說,“實事求是地講,那樣做完全不符合我們的計劃,我們不認為局勢已惡化到我們不得不考慮採取強硬措施以解決南越的問題的地步。”他在另外的場合寫道:“政府故意挑起事端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是毫無根據的。”

他還提出了一個立意不同但很重要的觀點: 歸根結底,美國和北越的失算源於對河內的行為事後所做的良好推測。簡言之,政府本著降低危險的真誠願望,在同一時期同時執行34A計劃和驅逐艦巡邏計劃,完全是個錯誤。理智的頭腦預料不到河內也許會攪亂它們但理性的推論應該把非理性的因素考慮在內華盛頓不想挑起事端,但河內也許不這麼想。雙方都誤解了對方,事件就發生了。

我同意他的上述評論,我相信迪安·臘斯克、麥喬治·邦迪和馬克斯威爾·泰勒也會同意。

當然,如果東京灣決議沒有導致我們更嚴重地捲入越南戰爭,就不會引起長期的爭論了。但是,該決議的確開啟了防洪閘門。儘管如此,約翰遜政府故意欺騙了國會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問題不在於國會沒有了解該項決議的潛臺詞,而在於沒有了解戰爭的潛在可能性以及政府的應對之策。正如一九六七年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的報告中指出的,採用一項包含語意如此廣泛文句的決議時,“國會犯了錯誤:關於林登·B·約翰遜總統如何實施這項決議的問題,當需要國會對此做制度方面的判斷時,國會卻錯誤地做出了個人性質的判斷。制度方面的判斷是:首先,任何一個總統將以決議賦予的如此大的權力做些什麼;其次,依據憲法,國會是否有權授予或撤銷賦予總統的上述權力。”對上述兩點,我均表贊同。

隨著時間的推移,參議員J·威廉·富布賴特發現他在誤導別人,事實的確如此。在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的聽證會上,他得到了迪安·臘斯克的確切保證(我認為他私下裡也得到了林登·B·約翰遜的保證):在未與國會充分磋商的情況下,總統不會使用決議賦予他的廣泛權力。但在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日重新檢討這件事的聽證會上,他通情達理地為我開脫了故意誤導國會的罪責。“我從來沒有認為你在故意欺騙我們”他說。參議員邁克·曼斯菲爾德、克萊本·佩爾和斯圖爾特·賽明頓也做了相似的宣告。

東京灣事件的根本問題不在於欺騙,而在於濫用決議賦予的權力。決議中的語句確實賦予了總統後來使用的權力,國會在一九六四年八月七日以壓倒多數透過決議時也瞭解到那些權力的廣泛性。但毫無疑問的是,國會絕對無意在未進行充分磋商的情況下,授權總統把駐越美軍從一萬六千人增至五十五萬人冒著與中國和蘇聯開戰的危險發動大規模軍事行動,並使美國對越南事務的干預持續那麼多年。

國會與總統哪一方對美國軍事行動擁有主導權的問題今天仍處於激烈爭論中。這項鬥爭來源於憲法規定的模糊性。憲法規定總統是三軍總司令,但賦予了國會宣戰權。

一九九○年十二月海灣戰爭前,我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就可能在海灣動用美國軍隊的問題發了言。此前幾天,國防部長理查德·B·切尼斷言,布什總統作為軍隊總司令有權把美國軍隊大規模投入海灣地區作戰(我們最後向海灣派了五十萬男女軍人)。民主黨參議員保羅·薩班斯問我對理查德·B·切尼的說法有何意見,我說我不是個憲法專家,所以不願回答。參議員保羅·薩班斯認定我會否定理查德·B·切尼的說法,所以堅決要求我做出答覆。

最後我告訴保羅·薩班斯,他問了一個錯誤的問題。問題的癥結不在於法律方面,而在政治方面:總統應該在未獲得代表民意的國會贊同的情況下把我們國家投入戰爭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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