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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區發動第三次“圍剿”時,為了配合軍事上的“圍剿”,他指示總司令部黨政委員會的地方自衛處研究保甲制度,草擬了保甲法規,下令在江西省修水等43個縣試行。1932年6月,他在調動大軍“圍剿”鄂豫皖蘇區的時候,將在江西試行的保甲法規加以修訂,於8月在鄂豫皖三省接近革命根據地的地區頒佈《施行保甲訓令》及《剿匪區內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從此,保甲制度被南京國民政府以法律形式,正式在湖北、河南、安徽3省推行,接著,又擴大到陝西、江蘇、甘肅、寧夏等省。1934年,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作出決議,交國民政府行政院通訊各省市推行,至1936年全國共有13省及南京、北平兩市實行這種制度。
按照保甲制度的規定,各縣劃分為若干區,限期編組保國甲。保甲的編組以戶為單位,設戶長;10戶為甲,設甲長;10甲為保,設保長。其中保設保辦公處,甲設甲辦公處,一鄉一鎮中住戶過多編組有兩個以上的保,“設保長聯合辦公處”。擔任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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