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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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
論 自 由
〔英〕約翰。 密爾 著程崇華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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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引論1
第二章 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18第三章 論個性為人類福祉的因素之一67第四章 論社會駕於個人的權威的限度92第五章 本文教義的應用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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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論
這篇論文的主題不是所謂意志自由,不是這個與那被誤稱為哲學必然性的教義不幸相反的東西。 這裡所要討論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這個問題,很少有人用一般性的說法予以提出,更從來沒有人用一般性的說法加以討論,但是它卻在暗中深刻地影響著當代一些實踐方面的爭論,並且看來不久就會被公認為將來的重大問題。 它遠非什麼新的問題,從某種意義說,它幾乎從最遠的年代以來就在劃分著人類;不過到了人類中比較文明的一部分現在已經進入的進步階段,它又在新的情況下呈現出來,要求人們給以一種與前不同而且較為根本的處理。自由與權威之間的鬥爭,遠在我們所最早熟知的部分歷史中,特別在希臘、羅馬和英國的歷史中,就是最為顯著的特色。 但是在舊日,這個鬥爭乃是臣民或者某些階級的臣民與政府之間的鬥爭。 那時所謂自由,是指對於政治統治者的暴虐的防禦。 在人們意想中(除開在希臘時代一些平民政府中而外)
,統治者必然處於與其所統治的人民相敵對的地位。所謂統治者,包括實行管治的“一夫”
,或者實行管治的一族或一個世襲階級,其權威系得自繼承或征服;無論如何,他們之握持權威絕不視被管治者高興與否;人們對其至尊無上的地位從不敢有所爭議,或許竟不想有所爭議,不論會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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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章 引論
什麼方策來預防其壓迫性的運用。 他們的權力被看作是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險的;被看作是一種武器,統治者會試圖用以對付其臣民,正不亞於用以對付外來的敵人。 在一個群體當中,為著保障較弱成員免遭無數鷙鷹的戕賊,就需要一個比餘員都強的賊禽受任去壓服它們。 但這個鷹王之喜戕其群並不亞於那些較次的貪物,於是這個群體又不免經常處於須要防禦鷹王爪牙的狀態。 因此,愛國者的目標就在於,對於統治者所施用於群體的權力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受到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自由。謀取這種限制之道有二。第一條途徑是要取得對於某些特權即某些所謂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這些自由或權利,統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棄義務,而當他果真有所侵犯時,那麼個別的抗拒或者一般的造反就可以稱為正當。 第二條途徑,一般說來系一個比較晚出的方策,是要在憲法上建立一些制約,借使管治權力方面某些比較重要的措施須以下列一點為必要條件:即必須得到群體或某種團體的想來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 上述兩種限制方式之中,第一種曾在多數歐洲國度裡迫使統治權力或多或少有所屈服;第二種卻未能這樣,於是要求做到這種限制,或者在已經達到某種程度之後還要求更加完全,就到處都成為愛好自由的人們的主要目標。 從歷史上看,只要人類一天還滿足於以另一個敵人去攻鬥一個敵人,還滿足於在多少有些有效保證足以對付主人的暴虐的條件之下便由一個主人來統治自己,他們就還沒有使自己的渴望超越這點之外。但是,在人類事務前進過程中來到了這樣一個時代:人們對於管治者之成為一種獨立的權力而在利害上與他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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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論3
相反對,已不復認為是一種自然的必要。 他們看到,國家的各種官府若成為他們的租戶或代表,可以隨他們的高興來撤消,那就要好得多。 他們看到,只有那樣,他們才能享有完全的保證使政府權力永不致被妄用到對他們不利。 這個想使統治者出於選舉並且僅任短期的新要求,逐漸變成了平民政黨——只要哪裡有過這種政黨——所致力的顯明目標,在相當不小的程度上代替了以前僅要限制統治者的權力的努力。隨著這種要使統治權力出自被統治者的定期選擇的鬥爭的前進,有些人開始想到,從前對於限制權力本身這一點倒是看得過重了。 那(看來可能)原是用以抵制在利害上慣於和人民反對的統治者的一種辦法。 而現在所要的則是,統治者應當與人民合一起來,統治者的利害和意志應當就是國族的利害和意志。 國族無須對自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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