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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這個人,就在政法委。所以,他們想將案子從政法委拿回公安廳。可這件事透過政法委根本無法完成,只得動用省委甚至是趙德良的力量。趙德良已經完全清楚了他們的想法,又不好直接插手政法委的工作,便要繞一下。

《二號首長》第二部 第二十四卷 第092章

二號首長第二部第092章

他們在懷疑誰?羅先暉?如果不是懷疑羅先暉,也沒必要繞這麼大一圈吧。這事,與孟慶西的老婆執著地告狀有關嗎?那件事,

下面雖然推來推去,根本原因,一是羅先暉的級別太高,下面任何一個部門,都不敢接手,二來,孟慶西的老婆並沒有直接證據。

但沒有接案,並不等於事情就這麼放著了,既然有人告訴了唐小舟,也一定有人告訴了別人。 曾向

凱早已經準備好了報告,當場遞給趙德良。唐小舟意識到趙德良準備立即閱讀這份報告,隨即起身,走到辦公桌前,拿過眼鏡。趙德良看過檔案,

唐小舟已經將簽字筆準備好。趙德良在檔案上籤了很多字,再將簽過字的檔案交給唐小舟。

趙德良的字是這樣籤的:

孟斃案懸,偵破工作仍需加強。此前組成多單位多部門協作的聯合專案組,出於孟案性質的考慮,是正確的,也是取得了實效的。現仍保留聯合專案組,

似於案件無益,反倒在通報協調以及人員調配諸方面,增加阻力和成本,似可考慮公安廳意見,撤銷專案組,相關參與單位,各按其責,自行工作。具體事宜

,請先暉同志及政法委諸同志研處。

接下來是一個協調會,參加會議的有幾個部門,中心議題,是關於巖山礦難的處理。參加會議的分別有安監、公安、紀檢等部門。這原本是副書記職責範圍內的事,可江南省副書記缺位,許多事,堆到了趙德良這裡。

經過多方調查,巖山礦難存在嚴重瞞報,已經沒有任何爭議。幾乎所有人面對這件事時,都會提出一系列疑問,瞞報事件是怎樣發生的,為什麼會發生,與此相關者,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今天的協調會,要解決的,恰恰是這些問題。

如果要理清這三個問題,需要從後面往前說,首先是法律責任的問題。

對於礦老闆來說,出了礦難死了人,肯定不是殺人罪,甚至不是過失殺人罪,勉強可以算得上是瀆職罪。但在司法實踐上,瀆職罪通常運用於國家公務員,用在私人老闆身上,有些怪怪的。如此一來,就需要從管理方面去找罪行,可無論哪一項管理罪行,都屬於輕罪。最終的結果是,礦難發生,礦老闆只負經濟之責,在刑事方面,僅僅承擔輕微責任。

正因為如此,老闆們都不願把錢投在安全建設上面,原因是你若想真正保障礦產安全,投入就得是鉅款,相反,死幾個人的賠償要小得多。當老闆的人都會算經濟賬,如果像國外那樣,花巨資建設安全保障,不僅賺不到錢,還會虧本。幾乎所有的礦老闆都懷著僥倖心理,希望老天保佑而不在安全生產方面投入更多,萬一出事,只好自認倒黴。

國家自然清楚這一點,對於礦業的管理極其嚴格,哪怕縣級,都是,主要職責,就是監督安全管理,對於安全不達標單位,有權要求整改,甚至直接下令停產。這個權利挺大,直接決定著人家的生死。當然,對於安監官員來說,他們必須承擔兩種責任,一是行政責任,一是法律責任。這兩個責任,看起來都挺大的,行政責任,最嚴厲的是雙開,輕微一點的,也是撤職查辦。好不容易當了一個官,就這麼被撤了,損失確實挺大的。法律責任的話,要坐牢。可這些處分與巨大的利益相比,都顯得輕微。尤其得到利益是集少成多集腋成裘,而承擔責任是突發的,甚至是小機率的。就算是真的出事,與其獲得的利益相比,也是輕微的。

正因為有了這樣一個前提,礦難為什麼會發生,就非常清楚了。沒有安全保障,礦難的發生,就是必然,不發生才是偶然。事故一旦發生,誰都清楚最壞的結果是什麼。而在最壞結果之上,誰都希望能夠得到一個更好的結局。這就像做生意,你明知道某個價位肯定成交,比這個價位稍稍有點實惠,都是意外驚喜。瞞報或者其他手段,追求的,就是這個意外驚喜。

最後,涉及關鍵問題了,這一切,是怎樣發生的?

礦難發生,公司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給當地安監部門,而安監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必須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公司向安監部門瞞報?現場有那麼多領導,瞞得住嗎?所以,瞞報的第一步,必須具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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