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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瑾卻是不為所動。 冷靜地說道:“目前還不能這麼說,〈糧食平準策〉的成效利弊不是短短几年就可看出來的,總得過十年二十年,回過頭來看看,才能真正看出它的價值所在,作用又有多大。 況且紅花尚須綠葉扶,〈糧食平準策〉獨木難以成林,沒有別的律例法令配合,也很難出什麼成效的。 ”

他們倆所談論地〈糧食平準策〉是上年一個不仕儒生夏伯陽的上書,此人雖然不求聞達,卻向西北幕府獻策萬言,其中一條便是倡議官府設‘糧食市易平準局’,頒‘市易法’,訂‘平準律’,準備‘糧食市易平準金’,以官錢收購米糧維持糧價,以利於勸農促耕。

‘糧食市易平準金’主要用於糧食市價低於官府公告當期糧食收購價格時,按官府公告收購價格收購糧食;而當糧食市價高於官府公告收購價格時則參照市價酌情收購糧食;也用於辦理糧食生產放貸,收成時再按市價折算收回糧食;也可買入境外糧食;從境外採辦增產糧米必需之物資等等。

而‘糧食市易平準局’動用平準金所購進的糧食,一是在糧價高漲時出售,維持市面糧價平穩;二是調撥給軍隊、公衙、學校等作為口糧,避免軍隊、公衙大量買糧導致市面糧價漲跌;三是備用週轉;四是超過需要之存糧,經核准後可外銷或供其他用途等等。

夏伯陽上書中,具體的還有數百條款,涉及計畫、預估算、送稽核定、資金、費用、獎勵金、承辦方(官辦或民辦公糧倉庫、商號、錢莊、貨棧等)、收購、倉儲、保管、加工、搬運、配撥、損耗等各個方面的繁瑣細務。

夏伯陽除了〈糧食平準策〉,還有其他上書策論,比如籲請完善已有的《尚義倉章程》,規定地主向尚義倉捐輸糧食的,可以折抵相當的田賦稅課,並同時在《稅賦課徵法》中增加相應條款;修訂原有的《平準倉章程 》,平準倉前立碑勒名,書明某人捐資若干、某人輸粟若干。 凡捐二百金以上的給予‘冠帶’,賤價平糶過千百石地建坊給匾,予以旌表,並免捐資輸粟地一家各色差徭冗役等。

總的來說,夏伯陽地上書獻策並不新鮮。 平準之策,桑弘羊在前漢武帝時代就已施行,後世屢有沿用;王安石變法中的‘市易法’‘青苗法’其實便是平準策的變化;而尚義倉、平準倉亦是本朝景泰年間‘本兵’(兵部尚書)於忠肅謙公之遺法,一直都有沿用。

但夏伯陽地上書獻策貴在詳盡嚴密。 種種細節考慮周全,方方面面的困難都有考慮且有解決之道,不管他獻計獻策是否完全切合實際,單隻這一點就不是一般人能夠想到和做到的。

而對於近年用兵於西域的西北幕府來說,糧食問題已經是重中之重的軍國大事,夏伯陽的上書恰如久旱逢甘霖,很快就被西北幕府採用。 長史府僅僅對其獻策稍作改動,即予分步頒行。

同時。 為了勸農促耕,長史府還結合西北幕府控制區的實際,又將原有地《田地減租則例》、《城鄉限息則例》等律例法令重新修訂,以便配合‘勸農桑、興水利、旺六畜、多積糧’國政大策的施行。

譬如以《田地減租條例》而論。 西北歷年以來大力推行田地‘定額租’,已經卓有成效。 西北農莊目前雖然大量使用奴隸勞作,但佃戶還是很有不少,而且其中相當部就分是剛剛脫離奴籍地新佃戶。 他們沒有做工的手藝、沒有營商的經驗,也沒有應募投軍的強健體魄,只會力農耕作、侍弄莊稼牲畜,且因為種種原因也未往西域邊陲移民的脫籍佃農。 地主與這些佃戶之間簽訂的佃契,每一租期的期限一般都在十年以上,這對於西北目前許多剛剛脫離奴籍地佃戶來說,定額租當然比分成租要好,他們可以做較為長期的打算。 雖然如此。 為了鼓勵增產糧食,西北幕府仍然制定《田地減租條例》,提倡和鼓勵地主給佃戶減免租子,規定地主減租可以相應折抵若干田賦、徭役,或者折算成糧食實物公債、土地債券,甚至官辦產業股份等等(西北自‘戍邊債券’發行以來。 籌集了大量金銀用作西北發鈔的鈔本準備,效果相當不錯,因此其他各種債券也在幾年間相繼出現,比如為取信於民,完全以糧食實物結算的糧食實物公債、土地債券等等即是)

再譬如以《城鄉限息條例》而言。 由於元亨利貞大銀莊、百鑫大當鋪等大錢莊、大銀號一直堅持以較低息口對外放貸,這等於是對那些本錢較小的高利貸商人施行殘酷的‘以本傷人’之法。 西北城鄉許多高利貸商人的放貸息口,因而被死死壓在較低水平。 本錢小且分散的高利貸商人長此以往,大有漸漸經營不下去之勢,多一半隻能在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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