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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他的臉色暗淡了一下,隨即又明亮起來。
杜成衝魏炯擠擠眼睛:“希望我能撐到那個時候。你小子先給我挺住!”
湖水微微漂盪,在正午的陽光下冒出大團蒸汽。魏炯看著並不清澈的湖水,竭力想透過那濃重的墨綠色得以窺視深深的湖底。
淤泥中,除了陳年積累的酒瓶、石塊、動物的屍骨,是否還有更多的秘密?
那麼,你們能不能告訴我,二十二年前,是誰把一個黑色塑膠袋扔進湖裡,攪動了那平靜的湖水?
張震梁曾經提出,“10。28”殺人碎屍案的作案動機是模仿。似乎除了這種可能,對這種高復原度的作案沒有更好的解釋。的確,當年警方曾對梁慶芸的社會關係進行了調查,發現她的人際交往比較單純,不曾與人結怨,也沒有財務糾紛,因男女關係方面的原因導致被害的可能性也可以排除。杜成並不否認這是模仿,然而問題是兇手為什麼要模仿?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講,模仿的功能之一在於使原來潛在的未表現的行為得到表現。那麼,就存在這樣一種可能:一個原本就具有內在殺戮衝動的人,在“許明良殺人案”的刺激或者啟發下,模仿他的手法殺死了一個女人,以此向被槍決的“兇手”致敬。
在那一刻,他也許把自己當成了“他”。
但是,這種可能性在杜成看來,是可以排除掉的。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國人的價值觀念相對單一,雖然開始了偶像崇拜的初步表現,但是將反社會的兇手作為崇拜物件的人是極其罕見的。此外,倘若他確實打算透過殺人來釋放在內心隱藏已久的惡念,那麼很容易形成連續作案的意圖。而且,警方對此案始終沒有破獲,這會極大地刺激他再次作案的信心。然而,在本案案發後的二十幾年內,C市再沒有發生類似案件。
也就是說,在他殺害了梁慶芸之後,自此銷聲匿跡,徹底隱藏起來。
而警方對他的刻畫,基本源於“許明良殺人案”的既有經驗:男性,三十至四十歲,外表整潔,談吐斯文,有駕駛資格,可能自有機動車,心思縝密,有一定的反偵查經驗,就殺人及分屍而言系初犯。另外,鑑於他對“許明良殺人案”的高度還原,此人應該對本案的諸多細節瞭如指掌。
這樣的結論,其實對查詢嫌疑人來講並無太大作用。當時的新聞媒體雖然不如當代發達,然而,公眾仍然可以透過各種渠道,例如旁聽審判瞭解到本案的詳細情況。
大海撈針,一點兒沒錯。
魏炯直起已經痠麻的腰,又看了看回廊下渾濁的湖水。二十二年前,兩條女人的小腿被包裹在黑色塑膠袋裡,在這片湖水中載沉載浮。
他向湖岸邊望去,造型各異的石塊將湖水圍在中央,周圍還散落著大小不等的碎石。有幾個遊客隨手撿起石塊,在微微盪漾的湖面上打著水漂。
嶽筱慧媽媽的右大腿在東江街與延邊路交會處以東二百米處中心綠化帶內被發現。
軀幹在城建花園正門以東一百五十米處附近的草叢裡。
頭顱及左右雙上肢被棄置在南京北街和四通橋交會處的垃圾桶裡。
左大腿在南運河河道內被發現。
雙小腿漂浮在北湖公園的人工湖內。
上述地點都在市區內,且都不是人跡罕至的地方。兇手拋棄屍塊後,很快就會被人發現。以北湖公園的人工湖為例,倘若兇手打算毀屍滅跡,完全可以在塑膠袋裡加上石塊。這樣就可以讓屍塊沉入湖底,短期內不會有罪行敗露之虞。
這似乎意味著,兇手並沒有掩飾罪行的意圖,甚至希望警方及早發現梁慶芸的被害。
他想幹什麼?挑戰、炫耀,抑或別的什麼?
他把自己當成了“他”。
這個念頭突然出現在腦海中,魏炯被自己嚇了一跳。然而,思路卻停不下來。
他極力模仿“他”作案的全部細節。
他在作案時將自己代入“他”。
他希望警方發現這起和兩年前一模一樣的殺人案。
他想證明的,也許是—
惡魔尚在人間。
一股越來越濃重的涼意漸漸襲上魏炯的心頭。他背靠在欄杆上,全身顫抖起來。好不容易等情緒稍稍平復下來,他摸出電話,撥通了一個號碼。
“魏炯?”
“杜警官,你當時參與過‘許明良殺人案’的偵破,是吧?”
“對啊。”杜成的聲音顯得很疑惑,“你不是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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