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商鞅是以死表明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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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兒,照你這麼說,即使韓非擁有曠世奇才,集法家大成於一身,到了韓國也難有作為。”
“確實如此,如今韓國上下腐敗透頂,恐怕不出一年,我大秦就要將其掃平,他個人能力再強也無法改變大局。”
“說得好,韓氏不足為慮,哈哈!”
嬴政極為欣賞趙辰這份豪氣,頗有其父之風。
“接下來便是我們大秦的商鞅了,此人你應該相當瞭解,我就不再贅述了。”
“寡人自然清楚,那麼辰兒,你認為商君為何會選擇以死明志呢?”
“父親這是要考校我嗎?我認為憑商鞅當時的地位,他完全可以剷除所有反對他的貴族勢力,甚至包括太子!春秋戰國時期,權臣篡位、架空君主之事屢見不鮮,比如田氏代齊、晉國四卿瓜分晉室、秦國秦獻公亦是借重臣之力上位。
然而,在這個時代,商鞅變法賦予奴隸平民獲得爵位的機會,深得民心。若他想要篡位,可謂易如反掌。但他沒有這麼做,而是寧願犧牲自己,向所有人傳達一個理念——‘法治’,任何人都必須服從法律!
君王保有權勢固然沒錯,但在贏得人心方面,不能隨心所欲,必須透過合法的證據收集、審判程式以及依法定罪來處理事務,決不可僅憑君王一時喜怒,就隨意處罰臣子。
臣子犯錯,應根據法律規定予以相應懲罰;臣子建功立業,也應依據法律規定的獎賞措施進行表彰,不得因君王一時情緒波動而任意賞罰。唯有如此,才能讓所有人都信服法律。
商鞅正是以身殉法,為大秦播下了依法治國的理念種子,也才有了今日強盛的大秦。”
嬴政沒想到趙辰對商鞅評價如此之高,但這也確實是實情,大秦能有今日之強大,商君功勳卓著。
“父親試想,儒家思想是否能做到這一點呢?
在儒家體制下,君王對於功臣或許會因一時高興而重賞,但如果後來有人同樣立下同等功勞,卻因君王心情不佳而受賞較少。在處罰時,也是由君王的心情決定,這樣就會導致臣子們的不滿:為何他所得比我多?或者我為何受到這樣的懲處?
這便是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區別所在。
當然,法家並非完美無缺,只能說它更適合春秋戰國這個特定時代,相較於儒墨道三家的治國理念,法家在當時更具優勢。
因為在現階段,君主實際上享有的權力極大,即便是實際並無多少實權,名義上仍需打著君主旗號,以期令天下人心悅誠服。
法家所制定的法律,是由君王和大臣共同確定的,所以無論哪家學派的思想,對君主都沒有實質性的約束力。
儒家以道德約束君王,主張不行仁政則會失國;
墨家以天命警示君王,若不愛民,則必遭天譴;
道家則以無為提醒君王,貪慾過多,反而容易招致亡國;
法家則是用法律制約君王,一旦逾越法律、無視法律,同樣會導致國家敗亡。
父親細想,這其中是否有針對君王階段性錯誤的具體、硬性的懲罰標準呢?
答案是沒有,這就可能導致一種後果:君王逐漸累積小錯,例如只有一點點不仁之舉,或是偶爾違反一條法律。這些行為雖然不會立即導致王朝崩潰,但卻如同‘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最終因君王貪婪慾望積累而導致整個王朝覆滅。
法家還有一個弱點在於,‘法’本身是死板且不易變通的。法律往往是基於預估或前期案例的發生,制定出預防性措施。
然而現實中總會出現法律未能預見的情況,這也是法律永遠無法完美的原因,它需要不斷修改和完善。
法家的優點之一是,可以根據社會矛盾的變化調整法律,相比儒家的‘不變之道’更為靈活。儘管如此,它仍然無法彌補法律存在漏洞的缺點。
對某些人而言,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他們就可以恣意妄為。
這就是法家‘萬事皆依於法’的一個缺陷,過於依賴法律,以為法律可以解決一切問題,這種觀念本身就是錯誤的。
因此,我才提出應當外儒內法,輔之以道,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各方面平衡。”
“好,好一個外儒內法,輔之以道,辰兒,你實在出色,太出色了,哈哈哈!”
“行了,大致也就講到這裡了,走了!”
這一次,趙辰沒再給政反應的機會,瞬間消失在章臺宮中。
“這小子,呵呵!”
嬴政無奈地搖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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