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章 大唐律法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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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這些政策確立,還有一事在朝堂上引發小範圍爭論。
就是對武德律的修訂,也就是新律的制定。
隋時法律多嚴酷。
大唐建立後,制訂了武德律,雖然寬簡許多,但整體上還是趨於嚴酷。
很多犯人的罪其實並不嚴重,比如王大林案。
如今負責朝廷刑事案件審判的是法院,有一審判員名張嵐江。
此人本是大理寺丞,但在朝廷機構改革後,因為自身能力欠佳,降低了其官位。
因而他工作中總是充滿不忿。
在審理案件時多比較隨意。
有一犯人叫王大林,是個農民,今年二十有三。
但從小就有癲癇病,長大之後也經常神志不清。
所以周圍人一致認為他是一個瘋子。
當然他也不是真的瘋子,只是有時會說一些胡話,因而街坊四鄰都不太喜歡他。
但他家情況也算好,家人給他留下了幾十畝良田,生活不錯。
這讓一些人心生嫉妒。
以他癲狂的行為為由,告發他妖言惑眾,企圖謀反。
這樣的事要是放在現代,王大林說的話就當玩笑聽聽。
但這是古代,是唐朝,這樣的悖逆之言後果嚴重。
很快他就被抓了,關進了監獄。
在監獄中,王大林由於環境原因,癲癇發病更加頻繁,惹得監獄內眾人不爽。
而其中有一人認識法院的張嵐江,讓他趕緊處理。
張嵐江也是投桃報李,沒有證據,直接審判他為重罪,流放嶺南。
但巧合的是有另外一個審判員張古發現了其中的貓膩。
他經過觀察王大林不是正常人,他說出的話,並不能當真。
應該從輕發落。於是張古就上書朝廷,建議從輕發落王大林。
李世民看到摺子後,認為這樣的判決確實很重。
雖然王大林說了一些李世民的壞話,但是他確實多數時間神志不清,審判這樣的殘障人士,刑罰過重了。
從這方面講,此時的法律隨意性比較高,人治程度很深。
但何以為法,那不是看法,更不是心法。
法律強調的是公正不阿,強調的是循規蹈矩,強調的是罪刑法定。
而且不少的法律條文依舊晦澀難懂,依舊重刑。
死刑條理多,一言不合就是肉刑伺候。
這讓李長河和李世民覺得,死刑量罪過重,而肉刑過於殘忍。
於是就有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請,對於殺人之罪,可滿足死刑條例,但其餘罪應該寬簡,能不殺就不殺,能輕判就輕判,肉刑改為役流,徙三千里,居作三年之類的。
而李世民也隨即提出:
民為本,法為基,儒為體的九字指導方針。
而後李長河在長安日報上發表文章,補充到:
國之治理,應以法律作治國之基礎。
良法作善治之前提。
仁義作良法的保證。
延伸開來,應:
依法治國為立國之本。
儒家五常為思想之體。
墨家技術為發展之基。
兵家國防為天下之安。
道家哲學為順天理之心。
......
此言獲得了不少人的認同,畢竟文章內容上,可謂是一碗水端的平。
除了刑法修訂。
還有其他法律修訂,比如婚姻法。
毫不動搖支援一夫一妻制度。
繼續移風易俗,豐富其具體操作。
比如廢除同姓不婚判處兩年牢刑,
但隨即又規定,同姓同宗,五服之內婚姻者,以姦淫罪論處。
在婚娶上,女方不得早於十六歲之前,男方不早於十四歲之前,最遲不得晚於26歲,不然收取非婚稅。
這一點是因為隋末大亂後,天才人口凋零,國家發展需要人口。
乃為刺激人口政策。
國家原則上同意夫妻雙方可和離,婚姻嫁娶需要向當地政府報備,簽訂具有法律效應的婚書。
一旦發現未辦理私自結婚,政府通知後,需在三個月內補辦,不然會有三個月刑期之類。
計劃在五年之內將此政策徹底執行下去。
而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更好保護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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