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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這些政策確立,還有一事在朝堂上引發小範圍爭論。

就是對武德律的修訂,也就是新律的制定。

隋時法律多嚴酷。

大唐建立後,制訂了武德律,雖然寬簡許多,但整體上還是趨於嚴酷。

很多犯人的罪其實並不嚴重,比如王大林案。

如今負責朝廷刑事案件審判的是法院,有一審判員名張嵐江。

此人本是大理寺丞,但在朝廷機構改革後,因為自身能力欠佳,降低了其官位。

因而他工作中總是充滿不忿。

在審理案件時多比較隨意。

有一犯人叫王大林,是個農民,今年二十有三。

但從小就有癲癇病,長大之後也經常神志不清。

所以周圍人一致認為他是一個瘋子。

當然他也不是真的瘋子,只是有時會說一些胡話,因而街坊四鄰都不太喜歡他。

但他家情況也算好,家人給他留下了幾十畝良田,生活不錯。

這讓一些人心生嫉妒。

以他癲狂的行為為由,告發他妖言惑眾,企圖謀反。

這樣的事要是放在現代,王大林說的話就當玩笑聽聽。

但這是古代,是唐朝,這樣的悖逆之言後果嚴重。

很快他就被抓了,關進了監獄。

在監獄中,王大林由於環境原因,癲癇發病更加頻繁,惹得監獄內眾人不爽。

而其中有一人認識法院的張嵐江,讓他趕緊處理。

張嵐江也是投桃報李,沒有證據,直接審判他為重罪,流放嶺南。

但巧合的是有另外一個審判員張古發現了其中的貓膩。

他經過觀察王大林不是正常人,他說出的話,並不能當真。

應該從輕發落。於是張古就上書朝廷,建議從輕發落王大林。

李世民看到摺子後,認為這樣的判決確實很重。

雖然王大林說了一些李世民的壞話,但是他確實多數時間神志不清,審判這樣的殘障人士,刑罰過重了。

從這方面講,此時的法律隨意性比較高,人治程度很深。

但何以為法,那不是看法,更不是心法。

法律強調的是公正不阿,強調的是循規蹈矩,強調的是罪刑法定。

而且不少的法律條文依舊晦澀難懂,依舊重刑。

死刑條理多,一言不合就是肉刑伺候。

這讓李長河和李世民覺得,死刑量罪過重,而肉刑過於殘忍。

於是就有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請,對於殺人之罪,可滿足死刑條例,但其餘罪應該寬簡,能不殺就不殺,能輕判就輕判,肉刑改為役流,徙三千里,居作三年之類的。

而李世民也隨即提出:

民為本,法為基,儒為體的九字指導方針。

而後李長河在長安日報上發表文章,補充到:

國之治理,應以法律作治國之基礎。

良法作善治之前提。

仁義作良法的保證。

延伸開來,應:

依法治國為立國之本。

儒家五常為思想之體。

墨家技術為發展之基。

兵家國防為天下之安。

道家哲學為順天理之心。

......

此言獲得了不少人的認同,畢竟文章內容上,可謂是一碗水端的平。

除了刑法修訂。

還有其他法律修訂,比如婚姻法。

毫不動搖支援一夫一妻制度。

繼續移風易俗,豐富其具體操作。

比如廢除同姓不婚判處兩年牢刑,

但隨即又規定,同姓同宗,五服之內婚姻者,以姦淫罪論處。

在婚娶上,女方不得早於十六歲之前,男方不早於十四歲之前,最遲不得晚於26歲,不然收取非婚稅。

這一點是因為隋末大亂後,天才人口凋零,國家發展需要人口。

乃為刺激人口政策。

國家原則上同意夫妻雙方可和離,婚姻嫁娶需要向當地政府報備,簽訂具有法律效應的婚書。

一旦發現未辦理私自結婚,政府通知後,需在三個月內補辦,不然會有三個月刑期之類。

計劃在五年之內將此政策徹底執行下去。

而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更好保護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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