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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凱道。
「主要是……分成!」
賣歌基本都是賣買斷歌曲,不然,你製作人一個不爽,不讓人唱了怎麼辦?
這不給藝人和娛樂公司當猴耍呢?
費了資源給你推廣,火了以後你收回權利自己恰錢,這不給別人做嫁衣呢麼?
除非是自己的音樂工作室擁有了宣傳資源與渠道後,發展成娛樂公司的時候,才會開始手握版權自己運營。
當然,也並非絕對如此廉價。
在買斷的基礎上,是可以擁有分成的,這並不衝突。
劉明凱非常的耿直。
「我是新人,跟公司是五五分成,就算是自己的資源,也不好要價太高,但我可以保證,我能給你分四成。」
「這麼高?」
李少傑倒是挺吃驚的。
這小子可以啊!
「不過,在合約的基礎上,還是老規矩。」
李少傑說道。
「你可能不知道,但應該會理解。」
「雖然賣給你唱,但我自己的歌,我做主。」
「改編,彙編,亂編,我是不會同意的,而且我要保留語言翻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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