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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走第一條路。
管他撲街不撲街的。
現在又不缺錢。
能分成才是最好的。
而集英社的選擇也很簡單。
雖然《jojo》故事各不同,但本質思想是一樣的。
主角的風格各不相同,很考驗音樂人的創作廣度。
儘可能如果選擇一個人為主的話,在音樂上也完全可以有另外的收入。
相輔相成,彼此間的利益有融合,但卻相差不大。
這是最舒服的合作狀態。
如果動漫火了,帶來的利益,順利的情況下,李少傑可以拿到百分之三。
而如果音樂火了,運營音樂這一塊得到的後續利益,大頭可就全是李少傑的了。
如果彼此都火了那就更好,合同上會詳細標明其餘「周邊」的銷售與「周邊活動」的各式運營方式,彼此之間不同的分成。
特別的謹慎。
比如,動漫交響樂會,大頭是李少傑的。
但如果是動漫周邊玩具,李少傑是不參與分成的。
而動漫點選量帶來的收益,可以有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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