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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上午,趙明去了宋陽縣公安局。

經過門口時,門警問他:“你找誰?”

“我找6·17特大殺人碎屍案的負責人。”

“你是誰?”門警警惕地問,兩眼上下打量著他。

“我是趙軍家屬委託的辯護律師趙明,有些事情想找案件的負責人溝通一下。”

門警不敢怠慢,立即進去通報。不一會兒,他就出來了,讓趙明到會客室裡稍等。

大概等了半個小時,一位身材高大,滿臉威嚴的中年警官走進屋來。

趙明忙起身和他打招呼,做了個自我介紹,把名片拿出來遞給了他。

中年警官接過來瞧了瞧,不冷不熱地說:“你今天來找我,有何貴幹呢?”

趙明笑著說:“沒別的事兒,就是有些關於案子的事情想跟您聊聊,瞭解瞭解情況。請問警官貴姓,怎麼稱呼呢?”

中年警官板著臉說:“我姓王。你想了解什麼情況?”

“王警官,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我的當事人是因為什麼原因殺死鍾紅的呢?”趙明問。

“因為感情糾紛,”王兵說,“他和鍾紅有不正當男女關係。鍾紅不甘心長期做他的情婦,要他離婚娶自己。趙軍不願意,一直藉故拖延。鍾紅多次催促都沒有結果,逐漸對他失去了耐心。

“事發當晚,鍾紅最後一次催逼趙軍必須立即答應自己的要求,否則就將他們的關係曝光。趙軍大為惶恐,情急之下就失手將鍾紅捂死了。為了掩蓋罪行,他把鍾紅的屍體肢解成碎塊,裝進袋子拋入了烏江河中,這些認罪書上都寫得很清楚。”

“他是在哪兒捂死的鐘紅?”

“縣郊的一條林蔭路。”

“有沒有人證呢?”

“沒有,當時是在深夜,沒人看見。”

“他把鍾紅捂死後,馬上就碎屍了嗎?”

王兵遲疑了一下,說道:“是的。”

“是在哪裡碎的屍?”

“河邊的竹林裡。”

“用的什麼工具?”

“斧頭和殺豬刀。兇器已經被我們找到了。”

“在哪兒找到的?”

“斧頭是在趙軍家裡,殺豬刀是在他村頭的肉鋪裡找到的。”

“上面有被害人的身體組織嗎?”

“時間過了太久,已經消失了。”

“他拋屍的地點是在哪兒?”

“烏江河中游。”

趙明沉思了一會兒,說道:“我可以看看鐘紅的屍檢報告嗎?”

“你看那個幹什麼?”王兵不解地問。

“沒什麼,就是有些好奇,想看看法醫專業的結論。”

調閱屍檢報告是辯護律師應有的權利,不好拒絕,王兵雖不情願,還是答應了他的請求。

趙明從頭到尾仔細看了一遍,問道:“我可以見見我的當事人嗎?”

“抱歉,此案案情重大,現在不方便讓你見他。有什麼事情告訴我就行,我可以代為轉告。”

趙明說:“不用了。謝謝你的耐心解答,咱們改天再見。”就起身告辭了。

他心裡充滿了疑惑,直覺告訴他,這個案子疑點很多。王兵說趙軍是用手捂死鍾紅後,再肢解分屍的,也就是說他們之前並沒有發生激烈的打鬥。

但屍檢報告卻說:鍾紅的額骨發生了粉碎性骨折。這顯然是遭到了鈍器重擊才會出現的結果,單單用手是不可能造成額骨骨折的。

既然趙軍已經把鍾紅捂死了,直接分屍就可以,為什麼還要用鈍器擊打她的額頭,使其遭受粉碎性骨折呢?這不是多此一舉嗎?這是疑點之一。

其二,王兵說趙軍把鍾紅捂死後,馬上就將其碎屍了,說明他是早有預謀,提前備好了工具。但他又說當晚趙軍是在鍾紅的逼迫下才失手將她捂死的,那就說明這是一個意外,他不可能事先料到鍾紅會被自己捂死,而提前準備好肢解的工具,以便掩蓋自己殺人的罪行,兩種說法明顯有矛盾。

其三,王兵說趙軍是用斧頭和殺豬刀肢解的屍體,如果真是那樣,上面必然會沾有鍾紅的血液和身體組織,可他又說上面沒有,說是時間太久消失了。既然“兇器”上找不到受害者的身體組織,如何能認定那就是作案的工具呢?

還有最關鍵的一點是,這個案子沒有人證,警方做出的所有結論都是根據趙軍的口供得來的,但這口供又是如何取得的,就沒人知道了,有沒有可能存在脅迫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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