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野史提示您:看後求收藏(第42章 重大疑點,刑警追兇十年,終還冤死者清白,明清野史,630看書),接著再看更方便。

請關閉瀏覽器的閱讀/暢讀/小說模式並且關閉廣告遮蔽過濾功能,避免出現內容無法顯示或者段落錯亂。

葉樹聲在9月28日時直接供述自己是強姦殺人犯,我是怎麼怎麼作案,這是不正常的,在此後的供述中,他不止一次提到自己這次供述是真的,以前說了假話,是為了矇混過關,這就充分說明在他做出有罪供述之前,是有過無罪供述的。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在辦案時,被詢問人員無論有罪還是無罪的供述,都應該收集並裝入卷宗內,葉樹聲的卷宗裡卻沒有一份無罪供述,這太不符合常理,這些缺失的筆錄很有可能對葉樹聲有利,並對此案的真實性產生影響。

原辦案單位代表對此解釋說: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很少會立即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通常都會抗拒審訊,五天後取得突破性口供是正常現象。

9月28日,在公安機關做了大量工作後,葉樹聲對其犯罪事實第一次做出了比較系統的供述,但自2005複查工作開展以來,始終沒有找到此階段其它詢問筆錄材料。

張煥英的代理律師王光武指出:現存卷宗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在辦理“葉樹聲案”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式,一些重要法律文書有變造嫌疑。訊問筆錄的日期標註混亂,頁碼塗改嚴重,現場筆錄形成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只有一個人簽字而且沒有見證人。

原辦案單位代表解釋道:葉樹聲9月23日被帶到石門市公安局西郊區分局進行審查後,辦案民警對其供述情況有一個核實印證的過程。審訊筆錄編號看似混亂,實則有序,是各部門分別編寫的,後面的部門對前面的部門起監督作用。

張煥英的代理律師趙樹亭指出:葉樹聲的作案時間和被害人黃桂花的死亡時間都有很大疑點。葉樹聲沒有一次供述過自己1994年8月5日作案,他的描述都是非常含糊的。

當年辦案機關認定黃桂花的死亡時間和葉樹聲的作案時間是在1994年8月5日下午6點左右,葉樹聲到案後有9次供述提到作案時間,其中6次都是反覆不定的,當年的辦案機關曾提取了葉樹聲所在工廠車間案發當月的考勤表,但這一重要證據卻沒有出現在卷宗裡。

葉樹聲工作的石門市冶金機械廠距離案發現場有5公里左右,騎車大約需要20分鐘,如果1994年8月5日葉樹聲上班,下午6點下班,他不可能剛一下班就趕到5公里外的現場作案。

除了這幾個疑點,趙樹亭和王光武還指出了另一個關鍵的隱蔽細節,在受害人黃桂花屍體旁邊的草叢裡,有一串不起眼的鑰匙,在“葉樹聲案”的現場勘查筆錄中,詳細描述了這串鑰匙的具體位置,但葉樹聲的供述中卻從來沒有提到這串鑰匙。

相反劉書金的卷宗裡記載,他在供述和指認現場時,曾多次提到過這串鑰匙,他指認鑰匙在現場的具體位置和“葉樹聲案”的現場勘查筆錄高度一致。沒有到過現場的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有這串鑰匙,能夠如此精確地說出它的位置,說明他才是此案的真正凶手。

原辦案單位代表解釋說: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時,在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下,對一些物品和枝節問題記不清楚是正常的。本案是強姦殺人案,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穿著印象深刻,對其他細節沒有印象,這在犯罪心理學上完全可以解釋。

張煥英的代理律師王光武指出:“葉樹聲案”中的許多證據,尤其是葉樹聲的口供,是涉嫌透過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取得的,不具備法律效力。

葉樹聲的母親張煥英說:當年與兒子關在同一看守所的紀曉勇說,他與葉樹聲一同關在看守所105監號,兩人經常聊天,葉樹聲曾向他表示自己曾經遭到過刑訊逼供。

原辦案單位代表稱:2005年4月,幽燕省人民檢察院曾組成調查組,對“葉樹聲案”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進行過調查。

調查組圍繞此案的偵查、批捕、起訴、審判等環節進行了大量調查工作,詢問了此案的辯護律師、看守所管教幹警、辦案人員等多人。得出的結論是:沒有發現有關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

關於紀曉勇的證詞,調查證據顯示葉樹聲在進入看守所後一直羈押在102室,紀曉勇因多次詐騙犯罪判刑,當時被關押在105室,二人不可能經常聊天。

張煥英的代理律師王光武指出:法律文書顯示葉樹聲於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而他卻在1995年5月13日親筆書寫了刑事上訴狀。

在執行照片上,葉樹聲身穿羽絨服跪在雪地中,根據從石門市氣象局調取的當期氣象資料顯示,1995年4月石門市沒有下雪,如果死刑在雪地中執行,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

科幻小說相關閱讀More+

世紀門

古今絕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