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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父向母經常鬧上門,鬧得厲害了,劉莎自己或者鄰居就會報警。向母本來是在緩刑期間,如果好好表現也許可以爭取到減刑,一般緩刑的人大多數都不用去坐牢了,但是她為了給小兒子和孫子爭取利益,不甘於寂寞,好幾次被請到公安局被作調解工作,她的良好表現算是完全沒有了。不過她也不在乎了,小兒子都坐牢了,她這一年的牢做不做又有什麼要緊?比起爭奪孫子和財產,坐牢根本算不得什麼了。除了丟了工作之外,幾次大的爭吵可說基本都是劉莎獲勝,她非常在意自己的利益,一分錢不肯讓步,向父向母沒法從她手裡摳走東西。然而金錢上損失小,但是精神上的壓力確是巨大的,在這段時間裡,劉莎被鬧的每天都睡不好覺,熬出了神經衰弱的毛病。三個月後,法院終於開庭了。服刑人員配偶之離婚請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援。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需要綜合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婚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的四種情形外,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也是法官判決准予離婚的一種重要的法律依據。通常情況下,只要對方被判處有期徒刑,其配偶的離婚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援。所以劉莎的離婚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援。因為向青天不肯離婚,對於劉莎提出的離婚協議也不同意,所以他們不能協議離婚,只能訴訟離婚。向青天被關在s市的監獄裡,為了這事劉莎已經來回跑了好幾趟了,路費和律師費都花了不少,好在最後法院判了離,並且由法院來分割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向海蓉出錢幫忙請的律師無力迴天,想爭迴向立的撫養權也不可能,不過他收了錢就要幫人辦事,最後也出上了力。在申請離婚前劉莎就已經轉移掉除了房產外的大部分婚前財產,律師跑了好幾次監獄探監,跟向青天打聽清楚家庭財政情況,多番調查取證,最後把大部分劉莎轉移的財產都追回了,法院分割財產的時候這些被追回的夫妻共同財產都在分割的範圍裡面。這時候劉莎拿出她讓親戚幫忙寫的借條,借條上說欠了三十萬,要算在夫妻共同債務裡面,她打算靠著這借條多爭取一點財產。但是因為這借條是向青天被抓進去以後劉莎為了賣房子轉移財產急急找人寫的,向青天的律師證明向青天根本不知情,借條也沒有向青天的簽名,質疑該借條的真實性。因為共同債務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時的生活花費,或者共同經營的費用,最後法院判決的時候這三十萬算是劉莎的個人債務,而向青天撞死人要賠的四十萬則是向青天自己的個人債務,都不算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分割財產都沒有影響。判決書一下,劉莎看著她應該分給向青天的錢的數字就哭了,然而她再哭也沒用,不該她的錢她一分也拿不到。 向父向母對於判決結果很不滿意,還想再上訴,但是律師費是很昂貴的,不管勝訴敗訴律師費都是一筆不小的金額,向海蓉的夫家已經不肯讓她再出一分錢了。如果這時候向青雲在的話,向家父母肯定要讓向青雲出這筆錢,可惜大兒子一早就被他們嚇跑了,這時候連人影都抓不到。向家父母又去找小女兒向海娟讓她想辦法,向海娟平時在出人力這事上還能幫幫忙,要錢時逃跑的速度不亞於向青天,各種推脫訴苦,一分錢都不肯出。十五天一過,上訴期就過了,掏不出律師費,向家父母叫天不應叫地不靈,唯有自己嚥了。車禍撞死人需要賠償的錢屬於向青天的個人債務,雖然是在離婚前出的事,但是這件事情只要劉莎不願意幫忙,離婚以後她就不需要幫忙負擔債務,分割完夫妻財產以後向青天的那部分用來賠償給死者家屬。劉莎被公公婆婆鬧怕了,一離婚就把房賣了,一半的錢是向青天的。她想賴著不給,但是死者的家屬遲遲收不到錢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劉莎沒辦法,只好老老實實把向青天的那份交了出去。離完了婚,劉莎一秒鐘都不想再在縣城裡待著了。公公婆婆天天覬覦著她的兒子和她的財產,她工作也沒法找,孩子書也沒法讀了,於是她就開始籌備離開縣城,徹底擺脫向青天和公公婆婆,帶兒子到另一個地方去生活。然而她還沒離開,又出了一樁令她瞠目結舌的事情,她一時半會兒是走不了了。劉莎讓親戚幫忙偽造的那張借條在她的離婚官司中沒能幫她爭取到更多的錢,但是這個親戚拿著這張實際不存在的欠條臨時起了貪念,叫劉莎還這三十萬塊錢。劉莎當然不可能還這子虛烏有的三十萬債,於是親戚家就把劉莎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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