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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老爺說就早過,房裡的事有媳婦料理,其他事務我也應付的來。倒是老爺……我幫不上老爺什麼忙,但也不想拖累老爺。&rdo;思宸笑著說著,歷練完畢回京,接下來就是謀職位了,這對霍景之來說又是十字路口,這一步一定得走好。&ldo;你不用想這些,我心裡有數。&rdo;霍景之拉著思宸的手說著。思宸雖然沒出過門,但何家餞行,她還是去了的,見過何家老太太,坐了一會席就到思芸房裡歇著。眾所周知霍太太因產子傷了元氣,更何況現在親友團更不會有人見怪。男人們喝酒喝到半下午,晚上霍景之還得接著出去喝,感覺差不多也就要回去了。除了何大老爺舉辦的親友團餞行,霍景之的同僚也是有一場集體的,全部參加完,霍家的東西也收拾妥當,只等著動身走了,住了三年的府邸,走的時候還真是有幾分不捨得。就在臨行前一天,湖陽郡主身邊的管事來了,媳婦來報的時候思宸和霍景之都十分驚訝。霍景之喚人進來,管事請了安,霍景之神情嚴肅的問:&ldo;府裡出什麼事了?&rdo;他己經往家裡寫了信,說了回去的具體日期,湖陽郡主還能派身邊管事的來,那就表示真出大事了。管事的也不迂迴,直接道:&ldo;近日京中傳出訊息,說四奶奶岳氏並不是岳家嫡女,而是岳家的養女。&rdo;作者有話要說:特別說明一下,關於續閨女的說法,並不是我在某朝資料中看到的,是我家這邊的一個習俗,我還是聽我奶奶說起的,現在好像沒有這種說法了,以前是有的。 妄冒(上)&ldo;不得妄冒為婚&rdo;不止是寫在大珠法律中,歷朝歷代都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就是說在兩家訂親寫婚書的時候,老,幼,疾,殘,庶,養,這幾條都必須寫清楚,要是成婚之後發現對方跟婚事上寫的不一樣的,告上官府,官府就直接判婚姻無效,強制離婚。這還不算完,女方騙婚判一年徒刑,男的騙得要坐兩年。簡單一點說,婚姻始於誠信,騙婚行為哪怕是入了洞房,夫妻都過了好幾年生了娃,只要知道這是騙婚,到官府去告,絕對就能贏。在前朝,女性地位最低的時候,就鬧出一個關司。某男四十歲冒充二十歲的小夥騙娶一個十六歲的小姑娘,洞房之後女子知道回家哭訴,因為當時環境講究從一而終,其父就勸其回家就這麼將就著過。夫妻不和,大概一年後,小姑娘把老男人勒死。審理此案的時候,大理寺和刑部就有了分岐,殺人行為是肯定的,但刑部認為男方騙婚在先,這個婚姻本身就不合法,小姑娘只是殺人並不是謀殺親夫。大理寺卻說雖然是騙婚,但卻有事實婚姻存在,應該是謀殺親夫,最後吵起一團。從這個案例就能看出,在女性地位最低的時候,不得妄冒為婚這條法律對女子利益還有一定的保護。這也是為什麼歷來沖喜都是買個小丫頭衝一下,沒有騙大家閨秀進門衝的,因為真騙了大家閨秀那衝的就不是喜,衝的是關司。兩家不止是結私仇,而是要直接上公堂,半死不活的新郎官馬上就得進大牢等死。當然這個所謂的&ldo;不得妄冒為婚&rdo;也有妄冒之後夫妻過的很好的,比如某朝那個xx鏡臺事件,就是某三十幾歲老男騙一個十來歲小姑娘,結果成了出名的懼內。這也就是法理不外乎人情,蓋頭一掀開,男女雙方都很滿意,兩家都很高興。所謂騙,當事人都不追究,也沒有哪個衙門吃撐了硬去拆了這段姻緣。官家把要不要撤消婚姻的權力交給了當事人,要是大家都沒啥意見,那就過,但要是被騙一方不滿,官家也一樣給苦主做主。在大珠民間也常見換親行為,有堂姐妹之間,堂姐訂了門好親事,但到成親的時候,父母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做主,然後叔叔嬸嬸把自己女兒頂上去。再就是後媽用自己親女頂夫前頭妻子女兒婚事。就是事後知道了,大分部分情況,大家也都將就著過了。畢竟做為男方來說,娶到了一個跟訂婚物件差不多的妻子,去衙門裡告狀,離婚再結婚,也是覺得沒必要。京中權貴圈裡,這樣事情雖然不是大珠開國以來第一件,但像這樣的妄冒為婚的幾乎沒有。上流社會的圈子真的不大,未出閣的姑娘到了適婚年齡一般都要跟著家中女性長輩出來交際應酬。一般人家要定親,總是要見過姑娘本人,或者有親友見過,不會對於姑娘家一點都不知道,只憑聽說就訂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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