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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為報酬,有些父母甚至還收取了“營養費”跟“感謝費”。渾然不管自己的孩子以後會被賣到哪裡做什麼,會承受什麼苦難。不過這種情況比較少,且基本都發生在女嬰與女童身上。這就要說說這時候的生育環境了……不管農村還是城市, 重男親女的觀念都還挺嚴重。有時候孩子一出生,家裡一看是個女娃,心狠點的為了招個帶把的1,就直接溺死了事。稍微手軟一點又不想養的,就算著時間往人多的地方一扔,有人帶走就算孩子命好,沒人管凍死餓死的也不在少數。再有點良心的,自家出點錢當奶粉錢, 再託個有門路的人, 打聽一下誰家缺孩子,等聯絡到了,再把孩子送到別人家養。而這情況下, 要是找的中人靠譜,就會給孩子找個好去處,要是遇上個心臟的,轉手賣給人販子也說不準。而這次公安機關們遇到的情況,除了上一種情況外,還有父母自己不透過中人,直接收了人販子“補償費”,然後讓人把孩子帶走的。而更讓人作嘔的一種情況是,家裡雖然重男輕女,但終究還是沒扔孩子,等飢一頓飽一頓的養到十五六歲時,再以找婆家為由,把女孩子賣給人販子。由他們做渠道,把人賣到偏遠山區當媳婦。而作為丈人丈母孃,女孩子的父母甚至還能收到一半的“彩禮錢”,但彩禮收過後,兩方基本上就再也不會聯絡了。不過這次抓到的人販子,卻是隻拐賣兒童的拐賣團伙,並不涉及拐賣婦女的情況。而為什麼說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兒童,是被所以被拐賣兒童中的一小部分呢?這點特別滑稽——有些女孩兒因為家人的重男輕女被父母親手賣掉,但也因為大環境的重男親女,更多“買家”明確要求“貨源”的是男孩。可男孩子們金貴,往往找不到貨源,人販子們就會鋌而走險,向各家的寶貝疙瘩們下手。所以這時候的兒童買賣中,男孩子才是其中的大頭。而現在法官們爭執的是,那些參與拐賣自己女兒的父母,要不要入刑,怎麼入刑?參與爭論的法官中,有的認為在現有社會的公序良俗中,大多數人預設父母有權決定自己孩子的來去甚至死活。所以為了照顧大家的情緒,參與其中的父母一律批評教育,都不入刑。而有的法官認為只有收錢賣孩子的,才應該入刑,並依據現有刑法2中的遺棄罪判處。畢竟這其中有些父母壓根沒有收錢,只是託中人為女孩找個去處。而且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但書中,明確規定了: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為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3只有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才可以遺棄罪論處。而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本案中有些父母收取的錢財較少,所以只能以遺棄罪論處。而且法理之外還有人情,這裡頭大多數父母不止一個孩子,要是以重罪判刑,那他們的其他孩子,以後將沒有直屬監護人撫養。有的法官則堅持:符合上述說法的只是少部分父母,而本案中,參與拐賣案的大部分父母,明知道孩子是送到了不具有自己撫養意圖的人販子手裡,可他們為了鉅額的“補償費”,還是睜隻眼閉隻眼,選擇賣掉孩子。這種情況已經符合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客觀條件,所以涉案父母中,符合這種情況的都應該入刑,並且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刑。還有的法官認為父母親自參與拐賣案,並且在拐賣過程中導致多個孩子死傷,這已經造成了巨大的社會消極影響。為了以儆效尤,但凡參與的父母,都應該與其他人販子一罪論處。而顧嫵參與談論的時候,第一、四個建議已經被否決,大家在圍繞著第二、三兩種觀點爭論不休。後來經過好幾天的討論,並上遞於高法後,大家才決定,參與拐賣親子的父母:如果被拐賣兒童沒有重傷以及生命危險的。不追究其中遺棄、但卻沒有明確買賣的父母的法律責任,只是交由公安機關,由他們進行相關的思想教育;遺棄並明知對方是人販子,還收取少數營養費的,以遺棄罪論處;遺棄並明知對方是人販子,還收取鉅額補償費的,以遺棄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並以實際情況適當輕刑。被拐賣途中,被拐賣兒童身心受到重創或者死亡的。其中遺棄卻沒有賣孩子的父母,以遺棄罪判刑;遺棄並明知對方是人販子,還收取少數營養費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刑,並以實際情況適當輕刑;遺棄並明知對方是人販子,還收取鉅額補償費的,與其他人販子同判,不做特殊處理。而等到判決書出來的時候,大家一得知原來買賣自己孩子,居然也要以拐賣罪判刑後。此案子在全國各界造成了情理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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