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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也不過就是從另一個角度講故事罷了。至於講故事這種事,還是看哪一方的律師手段高,講的故事圓滿完整可信度高,更能獲得法官和陪審團的認可罷了。因此,律師重新進入案發現場堪驗這種事,稍有不甚,成全的就是對方律師。況且,做為律師,要進入案發現場,必須要先向法庭提出申請。同時,還要得到對方律師、警方等部門的同意。再加上這樣的事,需要幾個不同立場部門的人同時進入案發現場,時間方面也需要進行溝通協調。因此,律師進入案發現場著實是一件十分煩瑣的事情。而且,這麼做還極有可能會得罪法證人員以及警方。所以,除非實在是一點辦法都沒有了,否則向來時間緊張又慣會做人的大律師們,很少會做這樣吃力不討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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