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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以平和的心態坦然地接受不利的結局時,就會發現,改變的不是規矩,而恰恰是我們自己。

(2)對規矩要掌握並運用

有時候,人們不守規則,是因為不懂規則,不瞭解規則。如果法律意識提高了,就會主動學習和掌握法律規則。在多瞭解一些與自己工作、生活、權益保護相關的法規之後,人們的行為與處事自然就有了規矩,並能自如地運用規則來處理和解決相關問題。所以,人們不要覺得法律與我們生活很遙遠,也不要覺得法律很難懂、很陌生。對法律、法規要心存敬畏,但不要心存牴觸。

打工常識 思想教育為重罰款並非萬能

據報載,某地有關部門近日明文要求計程車駕駛員要熱情地使用文明用語,包括“謝謝、你好、請問到哪裡、請帶好隨身物品、下車時請注意安全、再見”等。在營運中沒使用5句文明用語的計程車駕駛員及其所在企業,均將受到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此舉一出,在計程車駕駛員中引起強烈衝擊波,搞得駕車上路人人自危,生怕哪一次疏忽大意撞上“高壓線”,被狠狠罰款當靶子打。對於城市來說,計程車就是它流動的名片,文明的視窗。然而管理也好、處罰也罷,都不能太離譜,否則難以獲得大眾的支援和認同。對服務行業的管理應依法進行,對違紀違規人員的處罰,亦不能隨意而為。否則,完善管理的初衷是難以實現的。

法律聚焦:罰款

國務院釋出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3條規定:“企業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違反政策法規、財經紀律等的職工,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根據上述獎懲條例第12條規定,企業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該獎懲條例第16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職工因翫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或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可見,以計程車司機營運中沒有使用文明用語,便處以高額罰款,這既不符合我國法律公平、公正原則,也與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不相稱。嚴格地說,文明用語僅屬於道德教化調整的層次與範圍,並非法律規範強制的內容。以法規規範代替道德調節,實屬不當。

案例警示:

(1)罰款不是萬能的

罰款可能是管理手段中最見效、最管用的辦法,它能使被罰者深感切膚之痛,使其因不拘小節而付出高昂的代價。但是,高額罰款本身帶來的弊病也是致命的。從某種角度上看,這暴露了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水平滯後與低下,管理手段的粗暴與簡單,管理思維中沒有以人為本的理念。罰款,僅僅是對違法違紀處罰的輔助性手段,不能作為進行文明建設的主要和唯一手段。用高額罰款的方法進行管理,是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的侵犯,是對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的背叛,因此也難以獲得廣大公眾的認同和支援,難以使文明深入人心,成為人們自覺的行為意識。高額罰款本身就是一種不文明的典型體現。以非文明的管理手段去倡導文明,其結果令人堪憂。所以說,罰款不是萬能的,一時的成效也是治標不治本,不能解決人們思想深處的問題。

(2)文明是道德長期教化的結果

企業管理也要注重道德教化,對職工進行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培訓,不斷規範職工的行為舉止,使職工養成文明禮貌、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在企業上下形成濃厚的文化氛圍和良好的文明風氣,樹立道德標兵、文明楷模,使德行高尚的人得到企業的厚待與厚愛,得到職工的尊重與尊敬。每個社會都需要道德,每個企業也都離不開道德,道德不僅體現在人與人的交往中,也體現在企業對其職工的管理中。道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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