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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可見,薩達姆也好,萊溫斯基也罷,作為商標在我國使用,必須是不損害我國的道德規範及社會風尚。因此,申請的註冊商標,如違反有關規定,遭到工商局的拒絕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案例警示:

(1)勿將醜聞當賣點

萊溫斯基是美國前總統克林頓性醜聞中的女主角,薩達姆是美國現任總統布什以戰爭推翻並俘獲的伊拉克前暴君總統,兩人都應算舉世聞名的人物。於是,頭腦活絡的商人便不甘寂寞,欲借名人賺點銀子。點子雖可,只是不合國情與民意。這種做法與人們的是非觀、榮辱觀相沖突,與我國的傳統文化和現代文明也不相容。並不是有名的人物都可沾邊借用,弄不好會沾上臭名、討來罵名,或惹上侵犯“肖像權”的官司。目前,一些商家挖空心思、絞盡腦汁以譁眾取寵或吸引眾人的眼球,如某餐廳曾推出“美女人體盛宴”。其實,這是古代日本大男子主義的產物,把女人當做男人吃菜用的盤子,極盡對女性的玩弄與侮辱。而該餐廳負責人卻稱:“這是一種人和自然、藝術和菜的結合。”嗚呼!將國外的垃圾當做藝術來欣賞,豈不令國人汗顏?

(2)勿發不義之財

商品社會、市場經濟光怪陸離、誘惑太多,但別忘了,任何時候都不能百無禁忌,得講德行、守規則。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財與道不可兼得的情況下,舍道不捨財,此財就是不義之財,此舉就叫為富不仁。須知,遊戲市場規則的叛逆、出格越軌的違法、刁鑽怪異的作秀、低劣惡俗的表演,都將遭到公眾的唾棄、輿論的討伐及法律的制裁。所以,商海弄潮者應具有慧眼善識航向,既不隨波逐流,也不與人同流合汙。

依法創業 別想一夜暴富要靠勞動生財

9歲的男孩艾寶,半年前聰明伶俐,活潑可愛,而如今卻目光呆滯,坐在板凳上口中不停地嘟囔著……問他叫什麼名字,他兩手亂揮,哇哇直叫。孩子的父親說艾寶是貪吃自家有毒的瓜子才變成這樣的。原來,一年前,艾寶的父親帶著妻兒和親友從蘭州老家來到西安,幹起了炒製假冒偽劣瓜子的生意。他炒制的那些瓜子,都放進了大量明礬、工業鹽、石蠟、色素還有泔水油。這樣炒出的瓜子又脆又好看。孩子貪吃,不讓吃就偷著吃。結果,學習成績下降、反應遲鈍、還愛發脾氣。醫院說是中毒引起的。孩子的父親說,自從孩子有病就不幹這生意了,害了人,也把自家娃害了。

法律聚焦: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銷售明知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

本罪的4個構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衛生監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利;(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銷售明知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企業及各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主體;(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食品中摻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是為獲取非法利潤,置他人生命健康於不顧。過失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不是基於牟利,而是基於陷害、報復等目的,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追求其他危害後果的發生,則構成其他犯罪。

根據《刑法》第144條規定:對本罪的量刑幅度,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以下3個檔次:(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銷售的,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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