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喉下勒深,實則淺。人肥則勒深,瘦則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跡淺。低處自縊,身多臥於下,或側或覆。側臥,其痕斜起橫喉下。覆臥,其痕正起在喉下,起於耳邊,多不至腦後髮際下。

自縊處須高八尺以上,兩腳懸虛,所踏物須倍高。如懸虛處或在床、椅、火爐、船倉內,但高二三尺以來亦可自縊而死。

若經泥雨,須看死人赤腳或著鞋,其踏上處有無印下腳跡。

自縊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纏繞系。須看死人踏甚物入頭在繩套內,須垂得繩套寬入頭方是。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單系十字,懸空方可死;腳尖稍到地亦不死。

單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繩帶自系項上後,自以手系高處。須是先看上頭系處塵土,及死人踏甚處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繩頭著方是。上面繫繩頭處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則是別人吊起。更看所繫處物伸縮,須是頭墜下去上頭系處一尺以上方是。若是頭緊抵上頭,定是別人吊起。

纏繞系,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上兩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繫繩帶在樑棟或樹枝上,雙?垂下,踏高入頭在?內。更纏過一兩遭,其痕成兩路,上一路纏過耳後斜入髮際,下一路平繞項。行吏畏避駁雜,必告檢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縊;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處。或複檢官不肯相同書填格目,血屬有詞,再差官複檢出,為之奈何?須是據實,不可只作一條痕檢。其相疊與分開處,作兩截量,盡取頭了,更重將所繫處繩帶纏過比並,闊狹並同,任從複檢,可無後患。

凡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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