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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冒闢疆本是諫院三品的吏科掌印都給事中,還謙衛報主編之職,也是諫報、復興報等幾大報的編輯、特約評論員等,這次皇帝點名要讓他去福建省的臺灣島臺北府做同知,五品,還是第二同知,任新設的臺北右同知。

這很明顯是獲罪貶降,甚至有幾分發配謫戍邊疆之意了。

可現在皇帝說不是貶,是掛職。

聽到這個新詞,大家都不由迷惑茫然,好在皇帝的摺子裡有具體解釋。

本來大明朝舊制,對於官員的懲罰處置,也是有好多種的,具體的要分為考績惡劣,這種一般嚴重的奪職,輕的就是貶降。

還有則是官員犯罪的處分,明初洪武時甚至採用官員犯罪戴罪記過考核,三犯或四犯才依律處置,永曆時仍是戴罪還職,三犯如律。

宣德到景泰朝,犯贓官吏贖罪後,發原籍為民。而從天順到崇禎朝,除犯贓外,其它被認為行止有虧的行為,贖罪後,也發遣為民。崇禎末,贓多未完,不得贖罪。

官員因考績或犯罪等各項原因受到的處罰,其實是很多種的。

最輕的就是罰俸了,罰一月到兩年不等。

罰俸之上就是降級,降級又分降一級、降兩級、降三級和降級留用、降級調任等不同處罰。

降級再往上,是革職。

革職也分為革職留任、革職、革職永不敘用三等。

革職裡又還分兩種,一種是冠帶閒住,一種是除籍為民。

冠帶閒住就是雖然革去官職,但還保留品級,回到老家還享受相應的一些品級待遇等,還是官紳地位。

而除籍為民,就是除去官籍,直接淪為庶民,若是有直系親屬是官員,則按官員親屬對待。

只要不是除籍為民,和永不敘用,還是有很大機會開復起用的。

官員處罰還有一個重要區分,就是公罪還是私罪。

後果相同,處罰卻不同,私罪處罰大於公罪,往往要在公罪基礎上罪加一等。

當然,明代官員們受到的處罰還不止那些,也還有廷杖、流放甚至處斬、抄家、誅十族等更嚴厲的。

明代對官員的處罰還是比較厲害的,被廷杖打死的都不知道有多少,太祖朱元璋、烈皇朱由檢,都是殺官員很多的皇帝。

朱以海起兵稱帝后,為收攏人心,對官員們還是很寬厚的。

甚至下旨正式廢除了官員廷杖,還認真恢復了八議制度,其中議貴,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對於八議者犯罪,定刑律而不正決者,流罪以下減一等,五品以上官可以享受到各種免罪或輕罰特權。官員犯罪,甚至還專由大理寺、都察院臺獄、詔獄等審理。

除因經濟問題等獲刑事處分外,因各種問題受到的行政處分用的更多,罰俸、降級、革職三大處置。

朱以海基本上取消了廷杖、流放、抄家、處斬這些處罰,除非是犯謀反謀逆大不敬這些罪,一般的尤其是貪汙犯贓、瀆職失職等,都並不會處分太過。

也正是因此,所以這次皇帝要一次下放上千官員,才引的朝中這麼大反應,大家都擔心皇帝這是要改變舊有慣例制度。

動盪特殊時期,官員們一來也是吏治上比較混亂,二來好多人都曾走過彎路。

之前皇帝對冒闢疆等人做出外調的處置,大家都認為是貶降。

可現在皇帝說是掛職。

“冒闢疆保留其諫院吏科掌印都給事中之職,亦保留其正三品文散官金紫光祿大夫之本品,僅免其兼任翰林學士、衛報主編等職,下放掛職歷練,掛職任臺北府右同知······”

張國維在那裡念,一眾學士大臣們坐那裡仔細聽,細細品。

紹天大帝喜歡唐宋之制,所以這兩年對大明祖制更改許多,比如散官用的唐代的,勳官、爵位也復唐代的。

對官員的處分上,甚至也參用唐宋的許多舊例。

授職先授散官,定本品,為寄祿官,職官為實職。

對官員處置也改用唐宋的貶謫罷黜為主,貶官免官都指散官階,還有降職落職免職奪職,在同級之間調動,算是最輕微的貶降,稱為對移。貶降職位,主要有出外,便是中央官降到地方,還有近、大,降遠小。

還有不等職事任滿就罷免,情節輕的,需要重新銓選、侯缺、任命。

嚴重的責授,就是直接貶降為各種閒散官,基本上無職守,甚至不讓處理公務,不得籤書公事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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