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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明法典完成後,還要根據立法的精神實質和律文逐條逐句的進行疏證解釋,以闡明律條文義,並透過問答形式,剖析內涵,甚至要附加相關真實案例,說明疑義,撰成律疏。
特別是在一些比較有爭議的問題上,提供判例。
《大明法典疏議》,附於《大明法典》後頒行,制訂新法的同時,還做出權威性的法律解釋,並提供典型判例,給實際司法審判提供便利,也堵塞漏洞,避免岐義爭端。
民法刑法行政法軍法等等相關,一次到位。
有了這些全新的律法標準,以後上上下下,官吏士紳百姓,行事也就更有準則可依。
一些重要問題直接寫入法典,比如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比如對於奸罪中的強姦、通姦等罪處置也更嚴格。
秦朝時私通是重罪,定以極刑,且人人可以得而誅之,殺之無罪。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亦合法。
漢代也是犯奸必殺,漢文帝時添了宮刑,對通姦男人閹割,比死好點。
唐朝相對開放,所以私通成了輕罪,通姦男女各徒刑一年半,有夫者也不過兩年。
元朝則又改為重刑,允許私刑,本夫可以捉姦,還可當場殺死姦夫淫婦,諸和姦者杖八十七,女人還要剝衣受刑。
明朝在私通這塊上,基本沿襲明朝,允許本夫捉姦,並可在當場殺人無罪,通姦處罰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比元朝還多了三杖,同樣沿襲去衣受杖
現在制訂的相關律法,奸罪這一條下,他們列有通姦、刁姦與強姦,刁姦就是you奸,無論有無丈夫,俱杖一百。
對於通姦他們擬先杖一百,然後姦婦可由丈夫轉賣,但不準賣給姦夫。
朱以海對於奸罪這一條覺得不夠完善,允許私刑甚至允許當場殺人還是有些不太適合,他建議的是允許捉姦但不得私用大刑更不得殺人,捉到通姦的狗男女,揍一頓是可以的,但首先必須得是姦夫淫婦的丈夫、妻子本人才行,其它人不能私刑,而且打一頓可以,但不得造成重傷、殘疾,更不許打死,也不許浸豬籠什麼的。
其次,通姦的男女杖一百外,還要有其它處罰,姦夫要罰銀,流放,有公職的要奪職除籍,並聽其妻自願是否離婚,如離婚,必須給其財產補償,要給贍養費等。
通姦的淫婦,則杖一百外,直接判離,所有財產歸其丈夫,有孩子的也歸其丈夫,並要處以流放邊疆充軍。
對於男人刁姦、強姦的則只處罰男人,保護女人,不僅杖罰犯罪男人,還要處以宮刑,並流放邊疆為奴,同時要給予受害女子財產補償。
對這些奸罪,當事人丈、夫妻子可以捉姦,也可以打,但不能打出重傷、殘疾,更不能非法囚禁折騰、殺死,否則超過界線也是要依法處置,以傷人、殺人罪處置,但可罪減一等處。
通姦杖百,罰銀、流放,刁姦強姦甚至處以宮刑,還要罰銀、賠銀,加流放。
不過朱以海特意要求加上一條,未婚的男女,不算通姦罪,而是以有傷風化罪等其它罪名處置,基本上也就是處以杖刑,最多是一到三年徒刑。
而任何一方有家室,則仍構成通姦罪,只是沒有配偶的那方處罰的較些,改為一到三年徒刑。
通姦就不僅僅是道德範疇的事,帶刀捉姦也是允許的,至於說刁姦強姦那就是刑事重罪,必須嚴懲。
抓到定罪後先割一刀,宮刑。
而其它諸如對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也都有專門條例,對百姓訴訟告狀,甚至是告官等都放開了一些限制,以保證公正。
皇帝的要求擺在那,大臣們根據這個立法思想來完善條例、解釋,但搞了幾年,現在還沒完成,已經改了好幾稿,雖然每次都有進步,但還總是差一些。
朱以海如今特別讓太子掛名總攬法典編撰,其實也是給太子立功立名,同時也是藉此機會,讓太子更多鍛鍊。
“你把心思都放到大明法典和大明律疏上去,抓緊一些,朕給草稿的批覆,你們要認真考慮,儘快修改,等端午後,你先一步去北京。
朕待秋後,去北京過中秋節。”
弘甲還想勸說朱以海不要廢后,朱以海拍了拍他的肩膀,“這話朕不希望再聽到,都是為了你好,也是為了大明江山。
你要真覺得愧對她們母子,將來記得你之前給朕發下的誓言,以後你親自把老九帶在身邊教導,將來他去永寧建藩,多善待他幾分。”
朱弘甲提出給老九選個更好些的地方建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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