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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之時,因為高利貸傷人、殺人案件很多,而其中放債者被殺的比例反而很高,就是因為逼的太急了,所以拼命。
越是災荒動盪年歲,放債者死的就越多。
反正沒半點希望了,世道又亂,伱還逼的急,那都別活了,殺人債主跑路。
而債主們在這種亂世放貸,逼債的手段也更多,甚至直接把人妻女逼迫賣掉的都比比皆是。
現在朱以海就要求把高利貸的界定不變,但處罰提升,敢放高利貸的,不僅要把餘利沒收,而是敢放,就把本息全充公,超出的利息則退還給借方。還要對放貸的處三到十倍的處罰。
若有逼債行為的,還要加刑。
如果暴力逼債的,還要視情節加罪,比如打人的,要另按打人傷害計罪,逼良為娼,奪人妻女等等,都要另外計罪重處。
而如果是單次行為,還好。
要是有第二次第三次的重複犯罪,那就是罪加一等,甚至直接重罪。
朱以海直接指示,現在上告的案件裡,對放高利貸的就是直接沒收本利,超出三分利的返還給借貸人,對放貸者還要處以三到十倍的罰金,並要處以笞杖,根據放貸金額,如果超過百兩的,直接把人流放臺灣去勞改。
超過千兩的,直接抄家,全家移民臺灣去墾荒。
若有嚴重傷人行為的,不僅僅是抄家流放了,還要直接送去雲南礦場挖銅勞改。
要有震懾性,要能辦成典型案例。
不僅把放高利貸的要處置了,還得把他們身後包庇的官吏等也處置了。
“曲阜孔家的問題,之前不是已經處置過一大批了嗎,現在還有這麼多問題?”朱以海搖搖頭,“那就繼續深入查處,該怎麼處置就怎麼處置,臺灣現在可是很缺墾荒種浪種甘蔗的人。”
“清理整頓地方秩序,最重要的還是衙門官吏,然後才是地方豪強,把這兩拔人整頓好了,這地方才安寧了。該免的免,該流的流,該抄的抄,總得先以雷霆,然後才以雨露,否則如何清理氛圍?”
朱以海這邊接見地方鄉紳、士子甚至是工商百姓代表,對那些有才能的鄉紳士子格外開恩錄用,賜舉人或進士出身,授予官職差事。
也還特別讓御營在沿途所經之處選拔一些年輕健壯忠勇的良家子,入御營或軍校,雖說錄用不多,可皇帝這一路過來一路恩賜、招錄,也是很好的恩賞。
可僅僅是恩賞也不行,該展示雷霆的時候也得展示。
“你們幾大司法部門好好研究一下,針對高利貸這種情況,把律令完善一下,適當的調整一下刑罰標準。其滋生相關犯罪,也要詳細列舉。”
洪承疇領命,僅用了一個晚上時間,就針對皇帝的要求,新補了好幾條罪,比如高利貸逼債各類罪,有強迫借貸人低價以房、以田、以物抵債的強迫交易罪。
有故意傷害借貸人及共親屬的故意傷害罪,非法限制借貸人自由的非法拘禁罪,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毀壞財物罪。
搗毀農作物、破壞生產工具裝置等的破壞生產經營罪。
硬闖或拒絕離開影響借貸人正常生活的強制侵入住宅罪等等數條。
另外還根據一些放高利貸的團伙組織,而新定一個非法黑會社幫派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非法黑會社幫派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非法幫派組織的行為,要處以嚴厲打擊。
組織、領導的要處十年以上流刑,並對所有成員的犯罪行為負責。
其它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明的刑罰,其實是沿襲唐宋時代的五等刑制,也就是笞、杖、徒、流、死。徒,便是剝奪自由強迫勞動,相當於監獄勞改。
流就是流放,有遠近不同的流刑,流放偏遠之地,或者充軍。
唐代時的徒刑一般就是一到三年,居役無償勞動。流刑雖有三等,流兩千裡到三千里,可三流均居役一年。
到了明代時,流刑其實後來都往往以輸役代替,比如到鳳陽輸作一年。
朱以海更定了刑罰,仍然是五等刑制,笞、杖、徒、流、死。
徒和流刑都增長了刑期,從一年到終身,其中笞杖二刑只保留杖,而增加了拘,拘由半月到一年。
拘是拘禁關押,徒則是農場、礦場勞改。
至於流,流放邊疆,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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