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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賞賜,不升軍階。

土木堡之變後,軍功記首,更是成為明軍主要激勵制度。

明憲宗時,獎勵制度更全面。

首先,按殺敵地域而給不同獎勵,首功分四等,一等是寧夏、大同等地的北虜,斬獲首級一顆就可官升一級,二等是遼東女真,斬獲首級兩顆可官升一級,三等是陝西、四川等地的番苗蠻賊,斬獲首級三顆可官升一級。四等是內地反賊,斬獲首級六顆可官升一級,四等功都以三級為上限,超出部份只給予物質賞賜,不升官。

其次,按殺敵性別、年齡不同區別獎賞,除北虜外,苗蠻、女真、反賊三等功中,婦女、幼男的首級不作為升官依據,只做物質賞賜依據,至於北虜,壯男、幼男、婦女的首級均做為升官依據,不同在於,若首級屬於壯男升官為實授,若首級屬於幼男、婦女只授予署職,即代理官職。

並且軍官的獎賞與部下斬首數量掛鉤,把總、指揮等軍官,若領軍五百,部下每斬首五顆可升一級,若領兵千人,部下每斬首十顆可升一級,其餘以此類推,升級上限依舊為三級,都指揮使以及上的,最多署職兩級。

大明經歷二百多年,首功制度越來越重要,甚至出現同命不同價的情況。

首功制好處是比較直觀,以人頭為準,簡單直接,但缺點是容易出現濫殺邀功,甚至是殺良冒功,甚至是軍人之間賣首級功等情況。

由於首級成為軍士升遷和賞賜的唯一依據,士兵普遍染上濫殺的惡習;但戰爭並不是常態化的事件,即使發生戰爭,也很可能拿不到人頭,貪慾大增計程車兵往往濫殺充數,殺邊境夷民、殺敵軍降將、殺部落幼男等現象屢禁不止。萬曆年間,有文臣上疏揭露:延鎮邊境上的夷民基本上都已經歸順明朝,但戍邊將士為了追求軍功,衝入夷民居住地,大肆屠戮,殘暴和血腥可見一斑。更有甚者,在戰場上割掉戰友的首級,擊殺被敵軍擄去的國民邀功。

濫殺、殺良冒功、買功賣功,都是明軍中的嚴重問題,甚至還有戰場爭首內鬥的情況。

但對於如今的朱以海來說,明軍不能戰,兼之韃虜、內賊等各方勢力嚴重威脅,他不但得建立一支直屬於自己的禁衛御營,不僅要靠厚餉養軍,還得有較完善和豐厚的功賞制度激勵士兵。

所以儘管不少大臣認為朝廷原來那一套功賞制度有問題,尤其是首級功賞有問題,但朱以海仍然堅持,並且正式下旨擬定了一套紹天朝的戰功賞賜制度,不僅有攻城攻、衝鋒功、水戰功這些,也還有如偵察功,以及斬首功、繳獲功等等詳細規定。

在以前,蒙古人首級最值錢,然後是建州女真,再是苗蠻,最後是內賊,朱以海調整了一下,現在是滿州韃子最值錢,也就是八旗滿州,包括八旗滿州里的蒙古人、朝鮮人、漢人等,接著是八旗蒙古、八旗漢軍,再然後是清軍綠營,再是苗蠻,再是內地反賊,再是山賊土匪。

朱以海新擬的軍功制度比較複雜,首先強調的還是集體軍功,然後是個人軍功,同時注重首級軍功。

比如說按敵我雙方兵力對比,以少擊多,破城、破陣的戰鬥為上陣,雙方力量相當的為中陣,以多擊少的為下陣,然後再根據對敵殺獲率,將殺獲達到四成以上的為上獲,二成的為中獲,一成以下的為下獲。

如此上陣上獲功勞最大,下陣下獲軍功最小,又要根據士兵的表現再分為三等功,

上陣上獲的第一等可得軍功五轉,上陣中獲、中陣上獲的第一等為四轉,而下陣下獲不分等,均為一轉。

此外,又設立跳蕩功,先鋒功等。

這兩個功相比起一般的三等功,相當於特等功之類的了,比如跳蕩功非常嚴格,臨陣對寇,矢石未交,先鋒挺入,陷堅突眾,賊徒因而破敗者,為跳蕩,這得是衝鋒破陣者才行,而且,有嚴格數量限制。

破賊陣不滿萬人,則跳蕩功不得超過十人,若破萬人以上,則每一千人加一人,其先鋒第一功,所敘不得過二十人。

俘虜一萬人以上,其頭首一人準跳蕩功,一千人以上,準第一等例,賊數不滿千人,量差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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