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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就是這樣了。”
羅素嘆了口氣,將那三份還未拆封看過的檔案交給了部長辦公桌後面的翠雀。
翠雀安慰著:“你已經做得很不錯了。
“畢竟花觸小姐沒有加入任何被天恩集團控股的公司,沒法用公司法逮捕她;
“同時她還是一位精靈,也不能用‘第三共識桉’作為理由來逮捕她。在這種情況下,你還能把她帶回來檢測靈能強度,已經很不容易了。”
因為巨龍的限制,精靈們不能繞過巨龍公佈成文法。所謂的“公司法”,本質上來說其實屬於一種私法。
幸福島上大大小小的公司,或多或少都被七巨頭注資過,其中一大半都被天恩集團絕對控股。
所謂的公司法,大概就相當於“公司派你去某地出差”或者“公司要求你開會必須到”之類的內部命令。執行部對他人的逮捕,通常用的都是這種緣由。
而如果需要逮捕的人並不在天恩集團的體系內,而是在其他六位巨頭控股的子公司內工作的話,就要向其他總公司申請“引渡”。按照正規流程,是由對方公司派遣自己本部的執行部,坐著飛艇來到這裡、把人逮捕了之後再移交給當地執行部但執行起來其實沒有那麼嚴謹,只要對方公司簽了引渡許可、也可以由本地執行部直接把人拘捕。
如果在這個過程中不小心把人打傷,那麼公司只要補償醫療費就可以了。
這屬於“公司內部補償”,也同樣不涉及到成文法。
而對於殺人犯這種觸犯了“第一共識”而被通緝的存在,甚至不需要執行部來動手、而是可以說是“人人得而誅之”。至於沒有殺過人、或者殺人沒有留下證據的無碼者,那則是因為“自願放棄”公民身份,因此不能居住在幸福島上、所以逮捕之後才有了“驅逐到地上”的處理。
在各種共識桉中,只有第一共識和第二共識對精靈有效
第二共識的內容是,任何組織或任何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對個人、群體、公司的財產與生命進行綁架、破壞、襲擊、暴力威脅等行為。
羅素當時能夠對綁匪直接下死手,就是因為對方違反了第二共識……但一般來說,第二共識其實是用來保護公司財產的。除了綁匪那種惡棍之外,它還可以延伸到刪庫跑路、帶著整個團隊一起跳槽等行為。
而從第三共識開始,就無法對精靈進行約束了。
第三共識桉的內容與持槍有關就是個人沒有特殊許可的情況下,不得持有能夠直接威脅他人生命的,有可能洩露、失控或者被偷竊的任何危險武器、化學制品與技術。
這其中包括槍、以及任何能夠高速射出彈丸的義體,也包括致死的毒、強酸、碟板等違禁品。甚至還包括了自發覺醒的靈能等超凡能力。
但這條是管不到精靈的。
因為所有的精靈都有相關許可……無論是持槍亦或是碟板。再或者是違禁的義體,都可以隨意使用和安裝。
精靈甚至覺醒靈能都不會被抓進特別執行部。只有失控變成惡魔並殺了人,才會因違反第一共識而被逮捕。
如果花觸掌握的那種能夠誘導他人主動覺醒靈能的技術在普通人手中,她現在已經被抓走了。
要麼就是自願加入什麼新成立的研究部門,當個部門領導;要麼就是主動把技術吐出來然後被軟禁、籤個公司以後可以優先從他們那裡購買新技術的合同,然後拿上一筆研究經費。
如果再不給面子,那就是直接全盤掃描所有記憶而暴力掃描會直接對大腦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雖然一頓飽和頓頓飽,公司還是分得清的。但如果沒有頓頓飽的話,那至少一頓飽的保底還是有的。
但是精靈不同。
反正精靈們閒得很,他們想研究什麼就研究什麼。
只要沒有直接對社會造成不可彌補的破壞、或者殺人並且留下了證據,那麼公司就根本不會管她。
精靈對其他的精靈一直都是很友善的。不管和公司是不是一路人,只要不是站出來反對公司、精靈的福利待遇也永遠是拉到最高的。
這就是精靈們嚴格限制族群數量,始終把控在萬分之一以下的好處。無論如何,一萬個人類還是供養得起一個精靈的。
在花觸自願進行靈能檢測的情況下,就算羅素不因巴別塔的身份而庇護她、也的確沒有任何能夠逮捕她的理由。甚至連監視都不被允許……
哪怕因為她的誘導,而有靈能者失控成為惡魔。但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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