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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451)的三甲第一名,賜同進士出身。按照當時的制度,一甲三名,即狀元、榜眼、探花,以及二甲第一名及三甲第一名,是可以參加瓊林宴的,被稱之為“傳臚”,享有很高的榮譽,因此人們認為這是曹衡拾金不昧的果報。這正是:
拾金不昧靠法律,獎賞不貪有良心。
現代法律很少支撐道德,而古代是以嚴刑峻法來維護道德。以拾撿到金錢物品來說,如果5天之內交到官府,就可以得到物品價值一半的賞賜;要是5天以後再交,或者不交,就要按照盜竊罪,計贓量刑,亦可見當時的法律是在維護道德,有違道德的行為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與法律是共存亡的。
:()貝納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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