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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知的官方文獻中,最早出現“公司”字樣的,

是康熙23年(1684年),福建總督王國安上奏康麻子的一份奏摺,

報告在廈門扣押了原反清的鄭成功政權屬下要員的兩艘大船,內載“公司貨物”若干。

其原文為:“冊開公司貨物鉛貳萬陸千肆百捌拾斤,蘇木壹拾貳萬斤、錫肆萬斤。”

只是從這些文字裡,並不能看出“公司”一詞的具體含義。

而在江日升於同年寫成的小說《臺灣外記》中,卻明確解釋了“公司”在當時的含義。

原文為:“公司乃船主的貨物洋船通稱。”

這就可見,在明代“公司”指的是做遠洋貿易的船隻及其上的貨物,並非現在所指的工商企業。

不過遠洋貿易的船隻從船長到船員本身就是一個商業組織。

所以“公司”的含義在後來被引申為商業組織,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江日升的父親江美鰲為南明將領,最初隸屬鄭彩麾下,後改歸鄭成功指揮。

他曾奉鄭彩之令護送唐王朱聿鍵入閩,唐王隨後稱帝。

這使得江日升從小就聽聞許多有關明鄭的事蹟,為他日後撰寫《臺灣外記》奠定了基礎。

所以《臺灣外記》雖然是一部小說,但其史料價值卻為現代史學界所公認。

小說中提到“公司”的段落,是敘述鄭芝龍於天啟三年癸亥夏五月,

奉舅舅黃程之命,從澳門乘船去日本貿易,並於同年迎娶田川松的故事。

天啟三年,是公元1623年。

所以“公司”這個詞實際被使用的年限,最晚應該也可以追溯到1623年。

實際上,按情理來看,應該可能出現的更早。

李國助前世曾仔細研究過“公司”這個詞的來龍去脈,最後的結論也就是上述這些了。

而今生,他終於知道,在自己出生前的很多年裡,“公司”這個詞就已經被廣泛使用了。

但具體始於何年何月,他問過的人居然沒有一個能給出確切的答案。

因為當時的歐洲人來亞洲除了傳教,主要就是從事遠洋貿易,

所以當時跟他們打過交道的中國商人就把歐洲人的遠洋貿易機構翻譯成了公司。

這個譯名,早在李國助認識三浦按針和考克斯之前,就已經在使用了。

古代遠洋貿易所需的資金及風險都十分巨大,是個人財力遠遠無法承擔的。

所以當時,無論是歐洲還是中國,為了集資和分擔風險,海洋貿易基本都是採取合作伙伴模式。

透過銷售或運送商品所得到的總收益,去除必要支出後的純利潤,

首先按照共同出資者和船員之間事先確定的比率來進行分配。

在此基礎上,出資者按照出資比例,船員按職位高低,分別領取分紅。

出資者在領取分紅的同時,通常也會被返還本金。

下次出航前,則需要重新聯絡合作伙伴,並重新確定自己所佔的股份。

直到16世紀上半葉,歐洲和中國的遠洋貿易都是這樣運作的。

哪怕就是1554年英國成立的莫斯科公司,雖然號稱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公司,

但在其營業初期,仍是臨時性的商業合夥性質,

每次出海只限一次行程,遠航歸來,就按股份分配所有的利潤,並連股本一起發還。

只不過他們最初是把整個公司的資本分為240股,每股25英鎊,每人投資一部分,由 6 人分擔風險。

這使他們的合夥關係相對以前穩定了一些。

下次出海的時候,可以節省許多重新尋找合作伙伴,及重新確認股份的麻煩。

這種情況,在同時期的中國肯定也是存在的。

畢竟誰都不想每次出海前,都耗費大量的精力去尋找合作伙伴。

之前合作過的,只要覺得可靠,就會繼續合作下去。

後來隨著貿易活動的頻繁和規模擴大,

股東就把原來投入的股份全部或一部分留在公司,作下次航行使用。

這才使這家所謂的股份制公司有了相對長期的存續性,成了真正意義上的股份制公司。

李旦沉吟片刻,咧嘴笑道:

“我尋思了一陣,怎麼就想不明白讓公司長期存在下去有什麼好處呢?”

“再說咱們也並不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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