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章 專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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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專利權”這三個字,剛才困擾李國助的那些問題似乎一下就有了答案。
專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的歐洲。
1474 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國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
當時的威尼斯是地中海地區的商業和手工業中心,技術創新對於經濟發展至關重要。
這部法律規定,任何人在威尼斯製造了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機械裝置,
如能服務於社會,就可以獲得為期10年的專利。
這一時期的專利制度主要是為了鼓勵新技術在當地的應用,促進經濟繁榮,並且防止技術外流。
在英國,專利制度也有早期的雛形,是皇家特許狀制度的一種延伸。
13世紀,英國國王開始以頒發特許狀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或者工匠獨佔經營某些商品或者技術的權利。
這些特許狀主要是國王權力的一種體現,
國王可以透過這種方式來控制國內的貿易和產業,同時也能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
不過,這種早期的做法還比較隨意,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1624年,英國頒佈了《壟斷法規》,這被認為是現代專利法的鼻祖。
這部法規在專利制度發展史上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它廢除了過去封建特權下的專利授予制度,規定了只有真正的創新發明才能獲得專利保護。
同時將專利的有效期限定為14年。
這一期限的設定平衡了發明者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獲取新技術的權利。
例如,在工業革命前夕,像瓦特改良蒸汽機這樣的重大發明就可以依據《壟斷法規》獲得專利保護。
這使得瓦特能夠在一定時期內從他的發明中獲取經濟利益,從而鼓勵了他進一步的創新,
同時也保證了在專利期滿後,蒸汽機技術能夠為社會大眾所廣泛使用,促進了工業革命技術的傳播。
現在距離1624年還有8年,但《壟斷法規》的理念想必已經在英國社會得到了廣泛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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