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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印案:

制度背景

明朝建立初期,朱元璋為了加強對全國財政的管控,規定各布政司、府州縣每年需向戶部呈送包括錢糧稅款和軍需在內的收支賬目,且賬目必須與戶部所掌握的完全相符,如有不符則需返回原地重新填寫並蓋章後再上報。

實際操作與潛規則形成

由於當時交通極為不便,地方距離京城路途遙遠,一旦賬目被駁回,重新往返蓋章耗時費力。於是,一些頭腦靈活的官員想出了攜帶事先蓋好官印的空白表冊的辦法,這樣一旦賬目出現問題,便可以在京城就地填寫,無需再返回原地。

案發與朱元璋的反應

洪武九年(1376年)或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偶然發現了空印文書的情況,他認為這是官員們相互勾結的欺君行為,頓時雷霆震怒,下令嚴懲有關官員。

案件爭議

- 案發時間爭議:《明史》記載空印案發生在洪武十五年,但方孝孺所著的《先府君行狀》表明其父方克勤在洪武九年受空印案牽連被殺,所以洪武九年的說法也被很多人認可。

- 涉案人數爭議:吳晗在《朱元璋傳》中認為空印案連坐被殺的多達七、八萬人,但《明史》中只記載主印官員處死,副手以下杖一百並充軍遠方。

鄭士利上疏

空印案發生後,浙江寧海人鄭士利抓住朱元璋下詔求直言的機會,寫了一封萬言信送到御史臺,為涉案官員鳴冤。

後續影響

- 制度方面:朱元璋將有關條陳寫進大明律法,制定了各種違反公文制度的條款,完善了文書制度,如明確規定文書格式、印章使用方法、稽核流程等,杜絕空印文書再次出現。

- 政治方面:此案過後,朱元璋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並另設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分散了地方的司法權和軍權,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

——————

胡惟庸案:

胡惟庸其人

胡惟庸是明朝開國功臣之一,與朱元璋同鄉。他在明朝建立初期被任命為丞相,起初憑藉“曲謹事上”贏得朱元璋信任。但隨著權力的增長,他變得專權跋扈,權力慾極強且陰狠植黨。

案發前矛盾積累

- 權力膨脹與朱元璋的不滿:胡惟庸任丞相期間,生殺廢黜等大事不經請示朱元璋便擅自執行,還扣下不利奏章伺機報復,追求功名之徒及失去職位的軍人、武夫競相賄送金帛、名馬等,引起朱元璋的猜忌與不滿。

- 機構設定與權力制衡嘗試:洪武十年,朱元璋建立通政司,規定臣民言事中書省不許折閱,必須原封轉呈皇帝,並升胡惟庸為左丞相,起用汪廣洋任右丞相加以牽制,但局面未得到根本性改觀。

案件導火索及初步處理

- “阻貢”事件:洪武十二年九月,占城使者進貢,因中書省未安排進獻時間,使者被趕到承天門前,胡惟庸、汪廣洋相互推諉,朱元璋大怒,將二人及禮部官下獄。

- 汪廣洋被處死:御史中丞塗節告發胡惟庸毒害劉基,朱元璋審問汪廣洋是否知情,汪廣洋矢口否認,朱元璋以“朋欺”罪處死了他。

案件擴大及株連

- 胡惟庸被誅及“雲奇告變”傳說:洪武十三年,塗節、商暠、陳寧告發胡惟庸不法之事,胡惟庸被以“擅權植黨”罪名處死並誅滅三族,塗節、陳寧也一同被處極刑。此外,還有“雲奇告變”的說法,但存在諸多爭議。

- 後續株連:洪武十八年至二十三年,陸續有人被告發為胡黨。如李存義被罷官免死;明州衛指揮林賢通倭、封績供出胡惟庸曾向元朝殘部借兵助反等,朱元璋藉此興大獄,李善長等眾多開國功臣被牽連,遭到株連者達三萬餘人。

案件影響

- 政治體制變革:廢除中書省及丞相制,分中書省及丞相權力歸屬六部,提高六部職權和地位,由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在地方廢除行省制,設立三司。

- 政治氛圍轉變:朱元璋更加疑神疑鬼,對朝臣嚴密監視,實施更為嚴厲的法制和行政手段,政治氛圍變得高壓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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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

案件詳情進一步披露

- 貪汙細節與金額:郭桓等人不僅私吞太平府、鎮江府等府賦稅及浙西秋糧,還在徵收賦稅時巧立多種名目中飽私囊,如徵收水腳錢、口食錢、庫子錢、神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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