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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驛站人員的職責及傳遞時限等進行規範。

刑律

- 賊盜:打擊各類盜竊、搶劫等犯罪行為,對不同程度的賊盜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刑罰。

- 人命:涉及人命案件的處理與處罰,如對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等的量刑標準。

- 鬥毆:規範打架鬥毆行為,根據鬥毆情節的輕重給予不同的處罰。

- 罵詈:對辱罵他人等行為進行規範,明確不同場合罵詈行為的處罰。

- 訴訟:規定訴訟程式與司法原則,如對起訴、受理、審理等環節的規範。

- 受贓:打擊受賄與貪汙行為,對官吏受賄及接受非法財物等行為嚴格懲處。

- 詐偽:打擊欺詐與偽造行為,如對偽造文書、詐騙財物等行為的處罰。

- 犯奸:規範兩性關係與道德行為,對通姦、強姦等行為的處罰。

- 雜犯:涵蓋其他各類刑事犯罪,如對賭博、失火等行為的處罰。

- 捕亡:規定追捕逃犯與罪犯的程式與責任,對追捕不力的人員進行處罰。

- 斷獄:規範司法審判與監獄管理,如對審判程式、證據採信、獄政管理等的規定。

工律

- 營造:規範工程營造與建築管理,對非法營造、虛費工力、冒領物料等行為進行處罰。

- 河防:管理水利工程與河防設施,對盜決河防、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等行為的處罰。

經濟與財產方面

- 市舶管理:對於私自出海進行貿易活動的行為進行嚴格限制和處罰,以維護官方對海外貿易的壟斷和控制。

- 度量衡管理:對使用不合格的度量衡器具或者私自更改度量衡標準的行為予以懲處,確保市場交易的公平公正。

社會秩序與風俗方面

- 賭博與宿娼:嚴厲禁止賭博行為,對參與賭博者及開設賭場者處以不同程度的笞刑、杖刑或徒刑等。同時,對宿娼行為也進行了規範和處罰。

- 服飾與禮儀規範:對不同社會階層的服飾穿著、禮儀規範等做了詳細規定,嚴禁僭越等級制度的行為,維護社會等級秩序。

司法與訴訟程式方面

- 證據制度:明確了各種證據的法律效力和認定標準,如口供、物證、證人證言等,強調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 審判期限:對各類案件的審判期限做出了規定,要求司法官員在規定時間內審結案件,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案件拖延不決。

軍事與國防方面

- 軍人逃亡:對軍人逃亡的行為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旨在維護軍隊的穩定和戰鬥力。

- 兵器管理:嚴格規範兵器的製造、保管和使用,嚴禁私自制造、販賣或藏匿兵器,以防止兵器流入民間,危害社會治安。

刑罰加重方面

- 徒刑和流刑加罰杖刑:徒刑一年加罰杖刑六十,一年半加罰杖刑七十,每增加半年徒刑,杖刑以十為單位遞增,直至徒刑三年杖一百;三等流刑均要加罰杖刑一百。

- 增設充軍刑:成為法定刑之一,規定充軍刑的條文有四十六條且在實踐中廣泛使用,有終身充軍和永遠充軍之分。

- 規定刺字與枷號刑:刺字刑多有規定,如“堅守自盜倉庫錢糧”“白晝搶奪”等條文中均有刺字要求;枷號刑是一種附加刑。

加重對特定犯罪的懲處

- 嚴懲“十惡”罪:對“十惡”罪實行再加重處罰原則,除“五刑”外,凌遲處死成為對謀反及大逆等罪的法定刑。還降低了部分“十惡”罪的犯罪成立條件或擴充了罪名內容,擴大了懲罰範圍。

- 重典治吏:專設《受贓》一篇,包括《官吏受財》《坐贓致罪》等十一條,對官員貪墨行為的量刑比《唐律》重,對官員瀆職行為的處罰也更重。

————

洪武朝《大明律》的創造者主要有以下幾位:

李善長

吳元年(1367年),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瓛,御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餘人為“議律官”一道參纂,同年十二月二日,《大明律》草創成書。

劉惟謙

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詔令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洪武七年(1374年)二月由劉惟謙、宋濂領銜上表刊佈 。

宋濂

洪武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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