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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還有蕭然的收入證明,一年的生活開銷之類,律師建議她與蕭然達成和解,賠償對方41萬。

其中26萬是夫妻共同收入——總計是72萬,去掉必要的開支後,按52萬算,一半就是26萬——另外則是15萬的精神損失費,合計41萬。

——何前提出的精神損失費是30萬。

最重要的是,何前表示,蕭然不需要這筆錢,而是要全部捐給希望工程,這自然會贏得法官的偏向。

41萬啊!

鄭娟頭疼得厲害。

她手裡有41萬嗎?

沒有,因為大部分錢都被鄭有軍夫婦拿走,去補貼鄭剛了。

但法律就是法律,她敢抗法嗎?

“爸,媽,這場官司我們大機率要輸,得賠給蕭然41萬。”鄭娟向父母和弟弟宣佈道。

“什麼,要41萬?”鄭有軍立刻跳了起來,“這王八蛋怎麼不去搶?”

“就是!”林梅瑛也道,“怎麼敢開口要這麼多,他是想錢想瘋了吧。”

鄭娟解釋道:“蕭然和我的收入加起來一年18萬左右,4年就是72萬,一年開銷5萬,去掉20萬就是52萬,一人一半就是26萬,再加上15萬的精神損失費,便是41萬了。”

鄭有軍沉默一下,道:“你跟我們說這個幹嘛?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你自己想辦法還給他!”

鄭娟怒了,道:“爸,我和蕭然的工資可基本是被你們拿去的,我手裡的錢還不到3萬,你讓我上哪去弄41萬?”

鄭有軍搖搖頭:“這個我不管,你弟馬上就要結婚了,正需要用錢呢!而且,你不還蕭然又能如何,難道他還敢找上門來?哼,他真要敢來,看我不拿掃帚將他趕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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