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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曾處長的反應,林蕭的心裡面其實是有點兒膩歪的。 你要是沒有這個本事,就別說這樣的大話嘛,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現在把老子騙到警務處總部來了,卻說你做不了主了,這算是什麼事兒?
總而言之,林蕭的心情很不爽。
如果不是看在大家以前有點兒交情的份兒上,林蕭轉身就走人了,直接給他們留下一個爛攤子,愛怎麼搞就怎麼搞去,真就不相信他們還敢跑到內地去抓人?
只說林蕭身上這個副廳級幹部的身份,就足以令人猶豫,更不要說他本身的背景有那麼大。
“陪審團什麼的,確實很麻煩,他們可以不給任何人面子,只憑著自己的感覺來辦事兒。”這個時候,看到場面有點兒尷尬,坐在一旁的林青雅就開口解釋道。
林蕭看了她一眼,倒是沒有說話,而是週期眉頭來考慮這件事情。
說實在話,如今內地也有要求保證司法獨。立運作的呼聲,但這僅僅是在企圖限制司法系統外部的權力對司法運作的滲透與干擾,根本沒有從任何角度對司法內部的獨斷權力進行制約和限制。
在內地的現行司法體制下,司法部門及司法官員與其他政府部門無論在人事上,還是財政上,都存在著高度依存的關係,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保障的條件下,法官如何獨。立?法官又憑什麼能獨。立辦案?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陪審團制度可以看做是司法部門的避雷針和法官的護身符。
人們常常批評,說陪審團成員往往帶有明顯的種族、階層或地域色彩,在一些有爭議性的大案中傾向於放縱嫌犯,致使審判偏離公正的方向。
實際上,陪審團承擔了司法過程中最令人困惑和頭疼的責任,即在有爭議性的重大案件中裁決被告是否有罪,從而大大減輕了法官的社會壓力,維護了法官的權威和聲望。
在爭議性訴訟中,經常會面臨摸稜兩可、難以確定的案情事實和責任的認定,陪審團集思廣益,以“集體智慧”裁決事實問題,把法官從司法困境中解脫出來,超塵拔俗,揚長避短,集中精力處理自己所擅長的法律爭議問題,而不被紛繁複雜的事實問題所糾纏。
像辛普森涉嫌殺妻案或羅德尼金被毆案這類轟動一時、爭議極大的司法案例,如果改由職業法官一錘定音,無論被告是否有罪,法官都將聲名狼籍,遺臭萬年,永世不得翻身。
而由陪審團承擔事實任定責任,則使對司法部門心存怨恨者找不到攻擊目標,陪審團雖然分割了法官的司法大權,但卻使法官的護法神形像高大完美。
當然了,陪審團制度的最令人困惑之處在於,由十二個未經法律訓練、平均知識水準不高的外行人指手劃腳,越俎代庖,對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民事侵權作出獨。立的判斷,這種制度的合理性究竟在哪裡?
事實上,陪審團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正在於相信普通百姓對案件中事實問題的判斷並不依賴法律訓練,至關重要的是公平的司法程式和人們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經驗。
陪審員一般都從涉案當事人所在社群選出,他們與當事人屬於同樣的人,更能夠代表特定社群的流行價值觀,因而對於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斷和裁決較容易為一般人所接受。
雖然說聘請各個學科領域的高階專家、教授學者充任陪審員,似乎看上去比較高階一些,能解決陪審員專業訓練不足、平均知識水準不高的問題,但是所謂高學歷、高智商、高收入的專家知識分子群體,其道德情操和對事實問題的判斷,未必就一定高於普通百姓。
正因為如此,陪審團一直都是庭審當中,最難以把握的那個環節。
“如果是在內地的話,這種陪審團制度肯定是行不通的。”林蕭搖了搖頭道,“法律講的是證據確鑿,而不是一群無關的人看八卦,透過臆想來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這對於我們來說,簡直就是開玩笑!”
“我不能夠認同你的觀點。”林青雅搖頭道,“雖然陪審團制度也確實有一些弊端,但是總體而言還是比較有益的,確實可以避免案子走向被人操控的方向。”
“好吧,那我們可以求同存異。”林蕭回頭說道,“比方說,曾處長,嗯,曾處長人呢?”
回頭看過去的時候,就發現曾處長已經溜號兒了,屋子裡面現在就剩下林蕭和林青雅兩個人。
“曾處長有很多事情要忙的……”林青雅回答道,“所以,這幾天暫時由我來陪著你好了。”
“你們不厚道啊,欺負老實人。”林蕭用手指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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