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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
當小車開到省委小招的時候,劉光輝也把情況向包飛揚彙報完畢,他所說的情況跟饒建山所說的情況大致差不多,即使有一些出入,也都是旁枝末節上的問題,並不影響案子的主體定‘性’。
簡單來說,就是饒建山當時經營有方,北方大夏能源公司賺了很多錢,他又不想把這筆錢白白的躺在銀行賬戶上,就轉了幾千萬元到南方一個急需資金的金融機構上面去賺取高額存款利息。當時饒建山的副手,北方大夏能源公司的副經理因為嫉妒饒建山被總公司領導看重,就把饒建山給舉報了。
本來這種事情其實是可以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因為饒建山雖然又挪用公款的行為,但是並沒有因此中飽‘私’囊,北方大夏能源公司有沒有受到什麼經濟利益的損失,反而透過饒建山這個舉動獲得了額外利潤。
可是不湊巧的是,當時楓林市的財政非常吃緊,楓林市警察局的經費也嚴重短缺,不僅是辦案經費捉襟見肘,連人頭費也不能夠保證。很過幹警不但工資不能足額髮放,連除外辦案都要自己墊付差旅費汽油費,回來之後局裡又沒有錢給報銷,這就出現了那個幹警辦案越多,就貼錢越多的奇怪現象,這不僅僅嚴重影響到了楓林市警察機關幹警們的辦案積極‘性’和辦案效率,也讓楓林市全市的治安局勢有日益惡化的趨勢。
而這個時候,因為公司副手的舉報,饒建山的這個案子就被送到了楓林市警察局經偵支隊政委羅豐城的案頭上。
由於經偵支隊當時並沒有任命支隊長,所以羅豐城這個經偵支隊政委是事實上的一把手,當他當時也在為經偵支隊的經費發愁的焦頭爛額,別的不說,整日被那些辦案的幹警拿到著車票油票到政委辦公室讓他簽字報銷,就能把他給煩死。
因此,當羅豐城看到北方大夏能源公司的副總經理舉報總經理饒建山貪汙公款達到五千萬元時,眼睛都冒出了綠光。
因為按照相關規定,公檢法機關在辦案的時候,可以從涉案的贓款中提取很大一部分當做辦案經費。如果饒建山真的是貪汙了五千萬元公款的話,單單是從這五千萬贓款中提留相應比例的辦案經費,不僅僅能夠解決經偵支隊的經費問題,甚至也能夠解決整個市警察局辦案經費問題。
羅豐城就立刻‘抽’調了‘精’兵強將,成立了專案組,對饒建山進行了調查。但是當專案組把調查結果擺在羅豐城桌面上的時候,羅豐城非常不滿意。因為按照專案組當時得出的結論,饒建山的行為最多算是挪用。如果是挪用的話,辦案單位所能夠提取的辦案經費是相當低的,經偵支隊這麼多人忙來忙去,最後所得可能也就僅僅能夠顧得住專案組這些人的‘花’銷,想要有所結餘,是不可能的。
羅豐城思前想後,就去找了他的老領導,剛剛升任為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董忠紅去彙報,目的就是徵求一下老領導的意見,看看能不能把饒建山這個案子由挪用公款定為貪汙公款。
因為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分管財政,董忠紅此時也因為楓林市的財政收入吃緊而到處拆東牆補西牆,忙得焦頭爛額。聽了羅豐城彙報他不由得眼睛一亮,當即表態支援羅豐城對饒建山的案子進行從重從快的處理。
所謂從重從快,就是同意羅豐城把饒建山由挪用公款變成貪汙公筷的比較委婉的說法。董忠紅之所以會這樣做,當然也有經濟利益上的考量。因為如果是把饒建山的行為定成挪用公款的話,即使罪名成立,那五千萬還是要上‘交’給北方大夏能源公司的上級單位大夏能源總公司,楓林市並沒有享受到任何實惠。但是如果定‘性’為貪汙公款的話,那麼這五千萬元作為貪饒建山的貪汙款項,楓林市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是可以對這五千萬元貪汙贓款進行罰沒的。而法院罰沒的贓款,除了公檢法三家機構各自提取一部分辦案經費之外,其餘的款項,則都上‘交’的了楓林市國庫。這樣一來,本來空虛吃緊的楓林市財政,不就憑空多出來一筆幾千萬元的鉅款嗎?
所以在各種利益的考量下,本來饒建山最後就並定成了貪汙公款罪,被判了無期徒刑,五千萬元款項也被當成贓款進行了罰沒。
法政系統裡有很多人也知道饒建山是無辜的,所以他雖然判了無期徒刑,但是在監獄裡獲得了各種減刑,實際上服刑不到十年,就從監獄裡放了出來。
從監獄出來後,饒建山卻不甘心,不停地到省裡,到京城去上訪,為自己的罪名申訴。可是當年偵辦他的案子,是有很不少領導點了頭的,很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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