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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以證驗,妙睹情狀,窮鑑隱伏,使奸無所容,罪人必得。然後隨事加刑,輕重皆當,赦過矜愚,得情勿喜。又能訊息情理,斟酌禮律,無不曲盡人心,遠明大教,使獲罪者如歸。此則善之上也。然宰守非一,不可人人皆有通識,推理求情,時或難盡。唯當率至公之心,去阿枉之志,務求曲直,念盡平當。聽察之理,必窮所見,然後栲訊以法,不苛不暴,有疑則從輕,未審不妄罰,隨事斷理,獄無停滯。此亦其次。若乃不以仁恕而肆其殘暴,同民木石,專任捶楚。巧詐者雖事彰而獲免,辭弱者乃無罪而被罰。有如此者,斯則下矣,非共治所寄。今之宰守,當勤於中科,而慕其上善。如在下條,則刑所不赦。

又當深思遠大,念存德教。先王之制曰:“與殺無辜,寧赦有罪;與其害善,寧其利淫。”明必不得中,寧濫舍有罪,不謬害善人也。今之從政者則不然。深文巧劾,寧致善人於法,不免有罪於刑。所以然者,非皆好殺人也,但云為吏寧酷,可免後患。此則情存自便,不念至公,奉法如此,皆奸人也。夫人者,天地之貴物,一死不可復生。然楚毒之下,以痛自誣,不被申理,遂陷刑戮者,將恐往往而有。是以自古以來,設五聽三宥之法,著明慎庶獄之典,此皆愛民甚也。

凡伐木殺草,田獵不順,尚違時令,而虧帝道;況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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