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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安分守己的工作五年後,並帶出十個以上的學徒後。可以持僱主證明、府縣記錄,向本省布政使司申請入籍,並透過語言考試,就可以宣誓忠於大明、忠於皇帝,成為大明的人民,與土生土長的明國人,再無任何區別。

在你正是成為大明人後,你的父母、妻子、兒女都可以申請入籍,但父母、妻子,可以直接入籍,但兒女必須直到語言考試後,才能獲得入籍。

沈默並不覺著,自己是在故意刁難外國人,他認為這是合情合理的,接納外國人的城市,都是未來的通商城市,除了蘇州外、還有寧波、福州、廣州三個馬上就要設立市舶司的城市,可以說都是大明頂繁華的好去處,毫不誇張的說,也是天下最繁華富麗的地方……據通譯局的幾個外國人描述,歐洲最富有、最繁華的馬德里,也不過就是廣州城的水準,跟蘇州萬全都沒法比。

一點都不付出。便想來享受,那是不可能的,你非得有技能,肯吃苦,才能留下來;再帶出一幫徒弟,取得了明國人的身份,就不用擔心政策會變,這個大明夢才算真的實現。

之所以要把帶出徒的數量,作為準入的標準,是因為自家的廟裡,也不能光指著外來的和尚唸經吧?培養自己的小沙彌才是正辦。但大明現在的情況。確實比較尷尬,就像老歐陽所言,會技術的沒文化,有文化的沒技術,尤其是在自然科學方面,缺失非常嚴重,不要說歐陽必進這樣的大發明家,就是稍稍具備鑽研精神的技工,也是鳳毛麟角,無法大量湧現。

有道是‘一花獨放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只有遍地開花,使發明創造成為一種潮流,才能帶動科技的起步,這個光靠被動的教與學,是不可能實現的,關鍵還是要調動人們的主觀能動性。

為此,沈默撰寫了《發明專利契約》,預備先在蘇州試行,日後有機會再推廣出去。該《契約》規定,第一,發明必須是就新產品而做出的;第二,專利權應當授予第一個真正的發明人;第三,專利權人享有獨家生產或製造該產品的權利,有效期為十四年,可再申請延期六年;第四,他人在此期間不得利用該項發明。

該‘契約’與後世真正的《專利法》,有本質上的區別,後者是正式法律,而後者更應該看成一種合同,甲方是官府,乙方是發明人,甲方保證乙方對發明的獨享,乙方支付甲方一定比例的保護費。

這種作法,顯然會帶來一些消極的東西,但沈默深知現在這個時代,人治大於法制。利益才是最高導向……常言道,無利不早起,如果看不到眼前的利益,哪怕是蘇州城的官吏,也不會真心實意的維護專利人的權力,更遑論他處了。

而且他在法案中明確指出,由外國引進的完整技術,可以由引進人享有專利權,如果出現發明人主張發明權,經查實確認後判定引進人和發明人共享該專利。

這可是一件大殺器,只要一頒佈,不愁那些泰西人不把壓箱底的東西拿出來,等再過幾年,在歐洲傳開後,恐怕能把所有有用的技術,吸個一乾二淨。

吸引外國工匠引進技術,鼓勵本國工匠、商人發明創造,這是‘專利契約’的兩大目標,但更深層次的追求,是藉此將‘發明創造’與‘創造財富’聯絡在一起,使人改變對‘奇技淫巧’的消極態度;而最終極的期望,是能讓人們漸漸的尊重知識、追求創新,人生的追求多元化;只有這樣科技之光才能閃耀神州,真正走上振興的道路。

這都不是一朝一夕可見成效的,沈默已經做好了持久戰的準備,就是豁出去了,也要保證這些法規五十年不變!雖然五十年也不可能真正成功,但他堅信正確的東西,是有頑強生命力的,而不是暖房中的花朵;如果那麼長時間,還不能抵禦風雨,只能說明它並不適合大明,失敗了也沒什麼可惜的。

其實沈默還有很多構想,比如請泰州學派的人過來,共同把工學院辦好;又如建一所綜合類的大學,等等等等,無奈一來時間倉促、二來時機也不成熟,只能先放在心裡,等以後有機會再說。

那些遠大的東西可以日後再說,但眼前的問題必須解決,當天晚上,他便讓歸有光把所捕的鬧事者,集中到禮堂中。首先向他們保證,這項技術不會被濫用……這是廢話,蘇州府的頭號專利,當然不可能隨便讓人用了……官府會嚴格把握,在不擠佔百姓的棉紡、不影響市場價格的前提下,才批准上馬。

在緩和了工人們的對立情緒後,他又向他們闡釋著門技術的遠景,會帶來就業崗位的激增,行業報酬的翻倍,以及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並用激昂的語言,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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