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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於行法,身家相關,易於為奸,故必隔省而用焉,’一面又指出,這一政策只適用於省級政權,及其所轄的府、州、縣機構的正官,不應包括本省各級官府中的屬官在內。他說‘若夫學倉、驛遞、閘壩等官,其所司者,不過訓誨、出納之常,供應啟閉之役,非有民社之寄者也。而又其官俱卑,其家甚貧,一授遠地,或棄官不能赴,或去任爾不能歸,零丁萬狀,其情可矜。可酌量隔府近地銓補。’
針對其弊二,考核失實,賞罰混亂。高拱的對策是,嚴格考核,務核名實。具體的主張和措施是:
第一,統一考核標準。高拱要求,在考核官吏時,不應看其出身資格如何,而是惟考其政績,依其優劣程度作出結論。他還依據這一思想,擬定了對不同部門、不同職務的官吏的考核內容。比如對邊官考核為例。他提出:‘要見錢糧比上年積下若干,險隘比上年增修若干,兵馬比上年增添若干,器械比上年備造若干,屯田、鹽法及諸事比上年拓廣若干……’可見,高拱關於考核的基本要求是著眼於實際政績。
第二,重申考核條規,務核名實。高拱在《明事例以定考核疏》裡,重申了關於考察劾事例,責成吏部、都察院及各撫、按衙門,務必遵行之。他還反覆強調考察考語,必須符合實際,在《再論考察》裡說:‘今誠宜於考察時,令部、院務核名實,某也貪,必列其貪之事。某也酷,必列其酷之事。某也不謹,必列其不謹之事。餘皆然。’即是說,考察考語必須以被考察者本人的事實為依據。並且指出這樣做的好處,一是可以教育本人及他人,二是有利於克服私意中傷之不正風氣。
第三,允許被劾者本人及他人申辯,冤枉者要昭雪,誣陷者要治罪。高拱不僅強調各級監察官員在考核官吏時,要秉公處事,務核名實,戒其失實。又提出允許被劾者本人及他人申辨。他說:‘其被劾冤枉者,許人指言,研審得情,仍為昭雪。使小人不得施其讒,奸人不得終其毒,此大公之道!’
第四,加強對監察官員的控制與考核。高拱要求各撫按衙官員,做到‘毋藏循吏,毋容奸匿,毋埃差完,據實糾劫。’又提出:‘如有任意輕重,議擬背馳者,聽本部參奏究治。’‘如舉劾氾濫,賢否顛倒者,定行參奏,罪坐所由。’凡糾劾不實及有遺者,吏部從公查訪,指實參奏。
對於其弊三,鄙薄邊官及鹽、馬之官。高拱的對策是‘加強對邊官及鹽、馬官的選配。’關於邊方地方政府的長官,他提出:‘今後必須進士舉人相兼選除,雜流遷謫,姑不必用。果有治績,撫按從實奏薦,行取推升。’關於鹽馬官。他在奏疏中說:“今行太僕苑馬寺專理馬政,戎伍所資。鹽運司專理鹽政,國用所賴。皆繫緊關要職,非閒局也……今後應打破常規,凡‘卿’、‘使’員缺,必以廉潔有才望者推補。而又定其階格,‘卿’視同布政司參政,‘使’視按察司副使。待其政成之後,視參政者升與參政同。如更優異,查照先朝故事,超等摧用!”
對於其弊四,以權謀私,不擇手段。高拱在吏部,改進任免官吏的辦法,杜絕以權謀私的漏洞。在高拱之前,官員的推升,都是文選司主事揭授郎中,郎中秘呈於尚書。雖堂有侍郎、司有員外,疏上俱列名,而事不與聞。為何?高拱一針見血的指出,此不過是‘欲行其私,故秘密耳’。便要求,凡日後有任官,須令書吏抱牘至後堂,二侍郎同所屬揭之,使尚書、郎中,欲有上下而不能,則私心不得逞。
同時,獎廉懲貪。對於貪汙,高拱主張嚴懲。他說:‘歷年考察貪酷者,例止為民,並不深究,故效尤者恬不為異。今貪贖者仍提問追贓,則數年之內,仕路肅清。’這就是說,對於貪汙的處理,不僅要罷官削職,還要提問追贓,不使貪汙者在經濟上佔便宜。對於廉吏,他主張進行獎賞。他說:‘不肖者罰,固可以示懲。若使賢者不賞,又何以示勸?’
第三,表彰卻賄,打擊行賄受賄。針對社會普遍存在的是非顛倒,行賄受賄習以為常,獨於卻賄之人,深求苛責的傾向,高拱提出:‘凡遇有行賄之人,即當執拿在官,明正其罪,仍令行南京吏部並兩京都察院、科、道等官及各處撫按衙門,一體知會,以後兒遇有卻賄之官,便當紀之善薄,而不得反用為瘢痕。列之薦犢,而不得反指為瑕類!’
對於其弊五,翫忽職守,有令不行。高拱主張破除懲汰官吏循以定數的陳規。在這個問題上,高拱強調兩點,一是從實際出發,不應規定名額;二是劃清不肖與細微之過的界限。他說:“所謂不肖。必是大奸、大惡、殘害民政者,乃可當之。考察懲汰者,必是大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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