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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確切的規定,則透過它而掌握到的,就可能是些錯誤的烏雲而不是真理的青天。這種想法甚至於一定變成為一種信念,相信透過認識來替意識獲取那種自在存在著的東西這一整個辦法就其概念來說是自相矛盾的,相信在認識與絕對之間存在著一條劃然區別兩者的界限。因為如果認識是我們佔有絕對本質所用的工具,那麼我們立刻就能看到,使用一種工具於一個事物,不是讓這個事物保持它原來的樣子,而是要使這個事物發生形象上變化的。再或者說,如果認識不是我們活動所用的工具,而是真理之光賴以傳達到我們面前來的一種消極的媒介物,那麼我們所獲得的事物也不是象它自在存在著的那個樣子而是它在媒介物裡的樣子。在這兩種情況下,我們所使用的手段都產生與它本來的目的相反的東西出來;或者勿寧可以說,我們使用手段來達取目的,根本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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