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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

與此同時,漢陰縣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初步調查後告知小蕊的父親,因小蕊當時沒有報案,加之說自己前幾次是被強迫的,而以後是自願等原因,結合他們對沈某的調查,不能按照*罪追究責任,他們只能將調查材料轉至縣紀檢委和*門進一步處理。

然而,讓小蕊的父母,這對老實善良的農民夫婦想不通的是,事發後包括縣文教局等有關部門的“公家人”,竟積極參與了私了調解此事。

事發後,沈某就曾委託他人說情企圖“私了”。當地鎮政府領導和主管文教的負責人以及學校領導都曾參與調解此事。據小蕊的父親講,鎮政府個別領導在調解中居然提出對體育教師沈某罰點兒款了事,並說讓家長簽字同意保留沈某公職。

司法局出面“協調”12月16日,漢陰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調解)中心出面調解此事,參加者有縣文教體育局、司法局領導以及*鎮黨委、鎮人大主席團、鎮政府主要領導人及*鎮文教辦、*中學、*派出所有關人員。縣文教局和鎮領導告訴小蕊父母,這個官司打下去,不但不一定會追究沈某責任,還有可能把小蕊她爸抓起來,因為小蕊她爸把沈某砍了一刀;另一條路是接受條件“一次了斷”。猶豫到晚上,小蕊父母簽了字。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調解)中心出具了一份有正式文頭的《民事調解書》,內容大致是:沈某給小蕊一次性精神撫慰金等經濟補償3.5萬元整,作為本案一次性了斷;小蕊及其父母表示不再追究沈的刑事及其它責任,對沈的行政處分服從組織處理決定。

《民事調解書》對小蕊及其父母的規定以及“請求組織把沈某安排在其他學校或單位工作。”這一條也是小蕊和父母最想不通的。協議最後一條是“本協議的當事人簽字後,自付款完畢之時立即生效,雙方永無反悔,不再上訪,不再訴訟,小蕊及其父母不得再糾纏學校等單位,雙方堅決履行協議條款的事項,共同遵照執行”。作為對沈某的“懲罰”,有一條是“小蕊住院費和小蕊父親砍傷沈某的住院治療費全部由沈某承擔”。

《調解書》有悖法律針對漢陰縣司法局主持達成的這份調解書,記者採訪了有關法律界人士。陝西再創律師事務所車曉崗律師認為,這份調解書的許多內容都是不合法的。他說,事發後有關部門出面就小蕊一案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調解是可以的,但這份調解書直接對沈某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私了”是無效的。因為涉嫌*這類案件屬於公訴案,應由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力不在受害人手中。也就是說,即使受害人不願追究責任,司法機關也完全應該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究,有關此部分的“調解”毫無法律效力。如果小蕊及父母對公安機關“沈某不構成*”的結論不服,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控告申訴,要求追究沈某的刑事責任。

另外,該調解書中關於小蕊的父母“請求組織把沈某安排在其他學校或單位工作”的內容,不僅有違背受害人真實意思的嫌疑,且按照《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嚴重道德敗壞的人肯定不能擔任教師職務甚至其它公職,有關部門必須嚴肅查處。

今年10月,發生在白水縣的“禽獸教師”王富榮十多年*、猥褻女生16人一案,王富榮在校園裡蹂躪十多名孩子而長期沒有暴露,與有關部門的態度不無關係。近年來校園裡的性侵犯案件屢有發生,為什麼沒有給小蕊一案中涉及的有關部門敲響警鐘?

漢陰縣*鎮*中學15歲女生小蕊(化名)遭體育老師嚴重性侵犯,其父一怒之下刀砍老師,小蕊羞憤服毒自殺幸被救一事見諸報端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記者日前獲悉,就在女孩全家發誓要“告倒”老師之際,鎮政府及司法部門卻出具《調解書》對此事“私了”,最終,受害女孩拿到3.5萬元精神賠償,其家長代其屈辱地在《調解書》上簽名,表示不再追究該教師的刑事責任,並請求“組織”安排該教師繼續在學校或其他單位任職。

法律界有關人士認為,這份《調解書》存在多處違法之處,尤顯荒唐的是《調解書》竟出自有關司法行政部門。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時代的輓歌第三章

11歲女童的嘴巴慘被咬爛核心提示年僅11歲的5年級小學生瀟瀟放學後不願吃飯,奶奶追問原因,瀟瀟說,老師將自己的嘴巴咬爛了,無法吃飯。

瀟瀟的母親仔細詢問瀟瀟後,色狼教師賈福元猥褻小學生的醜行暴露了出來。

學區校長和學校校長得知事件真相後,不但不主動報案,反倒阻礙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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