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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利己的本能,影響法律。我這些天,研究法律,發現人族這些年的法律,有一個很有意思的趨勢。當法律制定者是國君的時候,所有貪吞錢財的官員,所受的懲罰都非常重,甚至動輒死刑。但是隨著讀書人逐漸獲得更多的權力,開始影響法律,涉嫌貪吞錢財的罪名,懲罰力度在不斷降低。”

“至少目前為止,大多數法家的刑罰都是為了懲罰罪犯,但是,為什麼犯同樣的罪,現在的量刑會減輕?一直有人說,取人性命才是罪大惡極,否則只要不殺人,就不應該判死刑。但是,那些貪吞錢財的官員,必然會導致一些人家破人亡,必然會導致更多百姓貧困從而降低壽命,他們殺的人,減的命,手段之惡劣之兇殘,遠遠超過一個殺人犯。他們對社會的破壞,遠遠大於殺人犯,為什麼對他們的懲罰往往很低?”

“甚至於,我們人人都知道,真正中層和高層的官員,之所以被判刑,貪吞錢財永遠不是主要原因。你們會覺得我在批判他們,不,我只是用這個血淋淋的事實告訴大家,能影響法律的人,必然會想方設法利用法律保護自己,進而,利用法律為自己牟取利益。”

“在場的許多讀書人不是官員,看似無法影響法律,但實際上,作為一個龐大的群體,所形成的大眾的道德標準,還是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法律。不過,萬界有不同的群體,那麼,不同群體的大眾道德水平是接近的嗎?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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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行一定程度的規避,本書中的一些詞語可能會異於習慣用語,比如貪吞,比如花樓,這也是無奈,望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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