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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追求時間的高效率,是我們心照不宣的共識。
而私吞代收的賠償款,這可是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幾百上千雙眼睛盯著,律師還知法犯法,你們覺得這機率高嗎?
若有,這可就變成轟動全國的大案要案了,律師一生的執業之路就得宣告終結了。
律師證一旦被吊銷,一生便與律師職業無緣了。
這,對於一個熱愛法律,熱愛律師職業的人來說,簡直生不如死!
不是嗎?
而進入執行的案件,大多都是上市公司早已成了空架子。
雖然仍在正常經營,但己負債累累,毫無償還債務的能力。
執行到最後,法院只會發來一份執行終結通知書,告知儘管採取了相關執行措施,但被執行人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只能終結執行,執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可再申請恢復執行。
執行難,己是法律人都頭痛的事情。
儘管國家出臺了很多執行相關的新舉措,加大了執行的力度,但執行難仍是不爭的事實。
一旦我們遇到這樣的案件,懷疑聲、埋怨聲、恐嚇聲、叫罵聲就會不斷。
很多當事人甚至懷疑我們律師是不是和法官或上市公司之間有什麼利益交換,所以遲遲不予執行。
只能說:這些當事人想多了!
律師的職責是在當事人委託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執業經驗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件我們都勝訴了,這就是我們律師辛苦工作、艱辛努力、據理力爭的結果,己是對律師代理案件最大的肯定。
至於被告是否有償付能力,法院能不能執行到賠償款,這真不是我們律師可以控制和把握的事情。
畢竟,我們律師的權利有限!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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