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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婢果生男,名曰幸生。詩亦從此戒博飲,因屢至嫂家,有時代理細事,絲毫不妄費。江知其已改前非,漸以家務相托,詩處之井井有條理。幸生稍長,始殯誠。一切悉聽詩經營,而己不與聞焉。

虛白道人曰:智哉江氏,深慮逾男子矣!世之愚夫愚婦,視財如命。蓄得小康產業,過繼非人,酗酒濫賭,拋財蕩產;刻薄成家者,甚至老受飢寒。豈盡繫於命數哉?亦由處之不善耳!

大類陽翟賈人作用。為宗祀計,與謀人以利己者,心跡迥殊,是謂德慧術知。馬竹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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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四 方太史(稿本作“方安仁”)

方太史,字安仁,西蜀人。幼失怙,奉母孝。素明數術,屢推母生平不惟享年不永,且不得其死。有同年友以引見來京,聞伊遇異人,能先知,於是竭誠趨謁,語以所求。友曰:“請先詣萱堂,以觀休咎。”公見之。出,復推以術。曰:“信矣!果不善終。”公惕然曰:“僕素謹懍,縱有罪惡,何至累及親庭?”曰:“孽不由君,君母必有殺生太過之處。”公仰思之,謂:“惟聞母進食先祖母時,食中偶有蟻,因被叱辱,嗣母氏見蟻輒殺之,遇蟻穴,必坐守盡傷乃已。”友曰:“即此故也。宜急勸痛改,並多方市物放生,或可挽回天心。”公由是旦夕幾諫,母亦聽從。又為請善行,以冀免衍。

三年,奉特旨除溫州知府,公奉母赴任。將抵溫界,宿於逆旅,聞比店亦住一官雲赴溫州任者,疑之。投刺拜謁,既相見,詢之。曰:“與君同職守,但有幽明之殊耳。”公知為郡城隍,肅然曰:“僕有一事,敢質神明。星家鹹言母氏不得令終,信乎否也?”渠乃披冊指示之,某年月日,雷擊於府署。公毛骨寒慄,出涕哀求救援,謂:“父母百年,人子雖痛心泣血,尚可苟活。若遭天譴,何忍目睹?乞憐苦衷!”神不應,曰:“無已,止有一術。君到任之後,一切飲饌力求盛設,勸母遍嘗,若是者日六七次;至於衣服、衾帳,用二三日即為更易。衣食祿盡,必早死十日,可免生前之慘。若恐歿後罹劫,則於曠野中掘坎一丈,將梓葬於穴底,以土覆之,尺許即止。再用木櫬一具,內束草為人,書化者年命於其上,擁土使與地平,勿封勿樹。別無他術矣,此即萬分之幸!”公至署,悉如神言,供奉數月後,母果無病卒。公悲喜交集,急為營葬。殯後十日,濃雲四合,迅雷震地,大駭。雨止,奔赴母墓視之,偽櫬碎焉,草人亦焚墓側,而屍免矣。俄聞城隍遭雷劫,公驚往視,即鳩工新其廟,塑所見而像之。廟成,備香楮牲牢,叩答神庥。乃得輿櫬歸裡,合葬於亡父之阡。

虛白道人曰:改過自新,而天仍罪之者,為其所為之善不敵其不善也。罪之而終宥之者,為其悔禍可嘉,兼有孝子為之感格也。豈真穴深丈餘,遂為龍所不知耶?餘未之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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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四 李智

邑有窮民李智,與同村張義締生死交,晝則向街頭謀食,夜則同止一室,友恭之誼,同胞不啻也。有棍徒王某利之,欲以義、智為爪牙,而義、智不從。王忿侮之,因二人同心,不至已甚。未幾,王卒,而義忽病,昏迷中語“王某鞭我”。智視義,果遍體青紫。智雖痛恨,幽明殊途,無可如何。三日而義亦卒,智哀哭營葬之。夜夢義曰:“吾弟害我矣!葬我處違王某墳不遠,渠不惟役我若僕,少不如意,輒痛杖我。且曰:‘今止汝一人,詬辱殺殘由吾也!’”智醒,大怒。早詣義墓,叩祝起,自經於樹。鄉人哀其志,葬智義墓側。至夜,鄰人遙聞三更後有喧呼訇擊之聲。天明,王某屍骸悉掘揚於外。王家人掩之,至夜復然。王乃移厝他處。

虛白道人曰:自經以濟死友之難,聞者鹹以輕生非笑之。夫非笑誠是也。然患難不相恤,五倫中何需朋友矣?若李智者,其事雖不足為訓,而足以敦薄俗焉。

此事可與羊、左之傳並傳。王萱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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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四 人狐換親(稿本作“許懷芳”)

狐子呂昌,聘漢口紳士許公女懷芳為妻,許固不知其為狐也。親迎後,公子崇德往迓其姊,見一狐臥門外,呼之起,乃呂家閽人也。歸言於父,問女,始知其全家皆狐。父大慚悔,矢不與往還。呂有女玉蘭甚美,許公子探姊時愛而私焉。懷芳知之,歸寧極道呂女之賢,勸與弟論婚,因洩其事與母。母許,而父決言不可,以告玉蘭。玉蘭笑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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